[摘要] 正值本命年的周女士遇到了一桩意想不到的怪事:自己的房产证明明放在家中,却有一名女子持房产证上门,要求其搬离。一套房屋竟然出现了两张产证,这是怎么回事?
一方父母出资未必单方
【案例】
在2005年5月博伟与海菲婚后不久,博伟父母即出资为博伟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以博伟名义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博伟与海菲由于性格不合,时有争执。2011年9月20日,双方因实在难于一起继续生活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海菲以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博伟一人。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本案所涉房屋正是由博伟父母单方出资购买,且只以博伟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海菲并未作为人之一。
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海菲如要想成为房屋的人之一,就必须与博伟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或者部分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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