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值本命年的周女士遇到了一桩意想不到的怪事:自己的房产证明明放在家中,却有一名女子持房产证上门,要求其搬离。一套房屋竟然出现了两张产证,这是怎么回事?
正值本命年的周女士遇到了一桩意想不到的怪事:自己的房产证明明放在家中,却有一名女子持房产证上门,要求其搬离。一套房屋竟然出现了两张产证,这是怎么回事?
在1988年,周女士与吕先生登记结婚。2004年,两人共同购买了房屋一套,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吕先生名下。哪想到,2011年10月的,一方姓女子来到周女士居住的房屋,手持该房屋的产权证书,要求她搬离。周女士一时摸不着头脑:房子是自己的,也没卖给别人,眼前这名女子哪来的另外一个房产证?谁知方某却告诉她,自己手里的产证才是真的。
周女士将信将疑的来到房地产交易。工作人员告诉她,她手中所持的房产证的确是伪造的,现在房屋登记在方某名下。原来,吕先生在工作期间遇到了方某,交往过程中双方产生了感情。
分割遗产房屋必须把握时机
【案例】
明江与孔婷于2008年8月婚后不久,明江父母便双双遭遇车祸,经过一个多月医治仍先后去世。就明江父母留下的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房屋,明江与弟弟由于分歧而一直没有进行遗产分割。2011年11月3日,明江因感情不和而诉请离婚。孔婷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明江应当继承所得的房屋的权益。
经法院经审理,终并未采纳孔婷的请求。理由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款已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而明江与其弟弟作为继承人,正好尚未对遗产房屋进行分割。
“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仅仅基于离婚时“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而不等于实际分割后,仍“不予处理”,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孔婷在离婚时要求分割遗产房屋的火候未到,但只要此后明江与弟弟进行了分割,孔婷便可抓住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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