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值本命年的周女士遇到了一桩意想不到的怪事:自己的房产证明明放在家中,却有一名女子持房产证上门,要求其搬离。一套房屋竟然出现了两张产证,这是怎么回事?
个人支付首付也能共有房屋
【案例】
蒋星与杜玲是在2008年10月牵手踏进婚姻的。此前一年,蒋星通过按揭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而在婚后,实际上一直靠夫妻共同收入支付房贷,甚至有时杜玲比蒋星出得要多。2011年10月29日,杜玲因蒋星与她人关系暧昧而诉请离婚并分割房屋。
法院驳回了杜玲的分房请求《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法院只能就共同还贷部分,根据市场价格及所占还贷比例等,由蒋星对杜玲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十四、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据此,杜玲要想成为房主,就应与蒋星办理人变更登记,基于双方自愿,自然不存在登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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