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规划国土委昨日就媒体报道“业主质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越权发证”问题进行公开回应,该委有关人士表示,盖有“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公章的房产证是合法、有效的。
争议焦点
被告:撤销房产证动摇不动产公信力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撤销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核发的房产证要求表示担忧。“如果撤销深圳房地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权利,那么业主的权利将会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以后业主维权就会遇到许多困难。”
被告表示,从2009年开始,深圳全市房产证都由深圳房地产权登记核发。
登记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核发房地产证已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登记职责来源的编制文件的效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撤销涉案房产转移登记将会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原告:涉及公共利益更应该依法
原告认为,撤销房产证并影响产权的权力主体及权力主体的变更,多是增加被告换发房产证的工作量,不涉及公共利益。即便涉及公共利益,被告更应依法。“房地产权登记身份地位一直不明的问题,其如果要以自己的名义核发房产证,就必须修改现行的法律,从法律上明确给其授权,并将其由事业单位升格到单位,使其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背景分析
登记系事业单位2004年起隶属国土委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为何会盖章核发房产证呢?
昨日,新快报记者从一份《关于市房地产权登记管理体制及有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复》(深编[2008]129号)文件中看到,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称“深编办”)规定,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统一集中负责全市的产权登记工作。
而早在2004年6月,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已隶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深圳特区内土地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查封及限制房地产权登记以及房地产变更等任务。
在《深圳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房地产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深规土告[2010]7号)中也提到,自2009年11月23日起,深圳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按照不同的区,分别使用深圳房地产权登记对应的登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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