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规划国土委昨日就媒体报道“业主质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越权发证”问题进行公开回应,该委有关人士表示,盖有“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公章的房产证是合法、有效的。
市规划国土委回应“业主质疑越权发证”问题
产权登记所发房产证有效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龙岗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单“民告官”的案子,三名市民状告市规划国土委,认为其下属单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核发的房产证缺乏法律效力,要求重新登记。
这三名市民是龙岗区华业玫瑰郡小区的业主,他们同时代表了该小区有同样诉求的75名业主。业主说,他们发现自己的房产证上盖的公章是“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而非市国土与规划资源委员会。
针对这一疑问,市规划国土委昨日回应时表示,盖有“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公章的房产证是合法、有效的。
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就属于上述规定明确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此外,根据《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及《关于市房地产权登记管理体制及有关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复》(深编2008129号),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为统一集中负责全市房地产权登记工作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其地位及具责已明确。(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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