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于2月22日提请市五届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有望一审通过。本次修法内容较为单一,只有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一项内容。据透露,我市或将还对其他房屋租赁收费事项进行调整。
□深圳取消和免征12项事业性收费
一、取消的事业性收费项目:
1、税务工本费(包含普通工本费和税专用工本费)
2、《往来香港澳门区通行证》工本费
3、《往来香港澳门区通行证》签注费
4、《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免征的事业性收费项目: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的工本费)
4、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7、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8、房屋租赁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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