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不具有在京购房资格,但张女士仍然想另辟蹊径购买刘先生的800万元豪宅。发现购房无望后,她将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已经交纳的购房款10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经海淀法院调解,张女士支付38万元作为房屋贬值补偿。
律师说法:开发商要退款,还应支付利息
针对此案例纠纷,国晖律师事务所霍静律师表示,由于买方不具备在深圳购房的资格,即使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根据政府政策的规定,国土部门根本不予办理房产过户到申请人名下的登记手续,故双方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按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由于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故在这种情形下,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交的定金及首期房款,并就其占用该笔资金的期间向买方支付相应的利息。
业内声音:
深圳美联物业董事总经理江少杰认为,类似这类纠纷事件在业内很少发生。有可能买家和开发商很熟,所以开发商收了钱,买家赶紧去挂社保,不过开发商若是仅仅为了卖套房子而去这样操作的话,风险太大了。
深圳阳基地产董事兼总裁张梧峰则表示,很少听说有哪位开发商在干这种高风险的事情,而开发商不退钱,很可能是因为手上资金紧张,或者说开发商还是希望把房子卖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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