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置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至6月21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办法,面向社会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进行同城置换,面向单位定向配租和产业配套建设的公租房不适用本办法。
违规者将按相关法规处理
并收回其公租房
置换完成后,原配租单位继续负责对置换申请人户籍、家庭人口及住房等信息变化的日常,现配租单位负责对置换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的。
值得关注的是,未按照《办法》开展的公租房置换活动视为擅自互换,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共租赁住房置换活动中,置换各方均不得以收取租金差价、装修补偿、区位补偿等方式牟取利益,否则一经查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收回违规置换各方承租的公租房,并将其载入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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