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该《实施办法》对历史违建的处理确认属于有限确认,同时限制流转获利,以使违法者难以从违法行为中获取利益。
私拉乱接水电气将罚款5万元
在处理历史违法建筑过程中,确需对依法应当拆除、没收或者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历史违法建筑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由区查违办或者辖区街道办事处将历史违法建筑的具体名称、地址以及停止供应点等信息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
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停止向历史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后,当事人违法私拉乱接的,由水、电、气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私拉乱接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罚款的,由水、电、气主管部门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
《实施办法》规定,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兴建违法建筑,除依法拆除、没收或者征收所建违法建筑外,对已实际分割转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转让方。
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按实际转让违法建筑的建筑面积以评估的工程造价确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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