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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违建处理办法4月1日实施 非商品房限定自用

深圳新闻网  2014-01-16 08:39

[摘要] 该《实施办法》对历史违建的处理确认属于有限确认,同时限制流转获利,以使违法者难以从违法行为中获取利益。

深圳大量历史违法建筑将如何处理一直受到关注。

市政府通过一期《市政府公报》,正式发布第261号政府令《〈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对历史违建的处理确认属于有限确认,同时限制流转获利,以使违法者难以从违法行为中获取利益。

试点区域及期限尚待明确

《实施办法》的出台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称《决定》)生效施行。2010年,我市完成了对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全面普查工作,掌握了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的数量以及分布形态,建立了全市违法建筑一张图。按照“先易后难、单项突破”的原则,有关部门又先后出台了城市更新政策、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多份文件,直到此次《实施办法》出台,历时4年多时间。至此,我市对历史违法建筑的处理将实现从单一业务领域的试点过渡到综合试点阶段。

《实施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在试点区域内试行,但试点的区域及期限还待明确。《实施办法》提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重点开发区域的历史违法建筑,可以优先列入试点区域。《实施办法》要求市查违办会同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室和相关区政府,根据《决定》及《实施办法》制订专门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试点区域、期限、工作步骤等,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两种住宅类违建不予处理确认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释义、审查程序、处理确认和罚款地价、临时使用、拆除或者没收、征收搬迁补偿和补贴、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九章。

同时,还对处理工作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对处理试点工作中涉及的身份、违建建设时间、用途、规划确认依据等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对于实体处理确认的条件、罚款和地价的标准、临时使用的性质、拆除没收的适用条件、征收搬迁的补偿标准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在总则中明确,对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违法建筑、对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不得抵押转让

《实施办法》规定,历史违法建筑经处理、初始登记后,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

住宅类历史违法建筑处理确认为限定自用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如需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交纳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费

《实施办法》规定,历史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普查工作要求向历史违法建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在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三个月。

历史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在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三个月后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公告期内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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