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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房产仍是难题 法律界研讨新婚姻法

东方网  2012-10-15 09:09

[摘要] 东方网10月15日消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去年8月13日实施以来已经一年多,上海市律协昨日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实践中的问题展开专项研讨,资深法官、婚姻家庭法教授以及120余名律师各抒己见,房产房贷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依旧是法律界分歧的问题。

 

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婚后还贷的部分如何计算?要不要把利息算进去?判决给予补偿有什么依据?房价下跌的话,又如何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庭长吴薇法官提出,还贷的计算方法只是确定补偿的一个基础,还要考虑婚姻的长短、照顾子女、保护妇女权益等综合因素,在计算方法各有利弊的情况下,合情合理进行适当调整,“这方面的确还有一些争议,高院日后能明确下来。”

付忠文同样提到上述问题。他说,夫妻婚后还款及所对应房屋价值总和,以婚后所还本金占初购房时房屋总价(购房价格加上税费)的比例进行计算,这样才比较公平。

若有,房产出现贬值呢?

《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是,若出现跌价,夫妻应共同承担,但若女方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照顾的情形,可根据该情况多分财产以求平衡。

此书由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作者均为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资深法官。

而付忠文则认为根据公平原则,若非产权人一方并无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照顾的法定情形或酌定情形,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跌价损失。

“解释(三)出台后,很多客户打电话给我们咨询是否可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比如产权人为防止房屋被分割,哄骗配偶借房居住,将房屋租金用于还贷,且将房屋出租和管理事宜委托给专业地方或父母去做,这样产权人婚后还贷的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付忠文建议,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而非一刀切的模式。

夫妻间赠与能否撤销

司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间房产赠与的条款也存在分歧。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允许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婚姻法中涉及的房产赠与撤销问题,的争议是夫妻房产的赠与是什么性质,是单纯的财产赠与还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

“判断是单纯的财产赠与,还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存难度,通常夫妻之间很少写赠与合同。我觉得到底哪些情况是可撤销的,还是要做些梳理。”吴薇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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