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何来“共同财产”?
陈女士对“前夫”张先生的起诉感到不可理解:没领结婚证,何来“共同财产”?陈女士认为,登记产权人只有自己一个人,张先生不是自己的丈夫,他不能对这套房产进行分割。
不过法院对这笔“同居财产”有不同看法。一审法院根据物管费、水电费等相关证据,以及邻居证言、双方的共同记账,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那同居的“共同财产”又怎么算呢?法院认为,房产的交款人、抵押人等都显示为陈女士,没证据显示张先生是共同购买人,因此房产应认定属陈女士;但是,证据也显示张先生多次在陈女士的账户存款,共计36万元,这部分应认定为张先生为陈女士购买房产的出资。
根据这一认定,一审法院判令陈女士将36万元归还张先生并支付利息。
“房产是属于我的,怎么能判令我支付给对方36万元呢?”陈女士不服,又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也在近日宣布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一起同居“共同财产”分割案,就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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