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很多城里人都有这样的梦想,但是,购买了“城中村别墅”的市民杨先生近日却为此吃了官司。原来,房价上涨后,卖房的农民反悔了,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卖出的房 16年后还能讨回?
杨先生获悉自己被告上法庭后,也提出了反诉。他起诉要求,老何返还13万元房屋转让费、10万元装修费,并支付利息17万多元。
与此同时,杨先生还要求老何赔偿因毁约给他造成的损失375万多元。杨先生说,讼争房屋面积193.49平方米,而2013年上半年思明区住宅平均市场单价每平方米27730元,按这个价格算,他的损失高达500多万元,现在,他只要求老何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375万多元。“房子已经卖了16年,现在起诉要求退房,这是不诚信!”杨先生还说,现在,他无法也不应腾退房屋,因为,当年他向老何购房后,出于对合同及老何的信赖,再也没有购买其他房屋,损失巨大。而且,他和配偶都没有固定工作,女儿还在读初中,又没有其他可居住房屋,不具备腾退房屋的条件。
面对杨先生的指责,老何为自己辩解说,他并非不诚信。只是当年交易房屋时,对法律政策“了解不够”。现在,他知道法律明确规定,私自买卖宅基地及附属房屋是违法无效的,因此,他起诉纠正自己当初的违法行为,并不违反诚信原则。
经过审理,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判决要求杨先生将房屋退还给老何,与此同时,老何要返还13万元房屋转让费和10万元装修费。
法官说法
市民买农屋 合同无效力
“农村宅基地不能转让,宅基地上的农屋同样不能买卖!”法官说,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
本案中,讼争房屋建造于宅基地之上,在房地合一的格局下,“地随房走”,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转让,农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宅基地上的农屋不得转让。所以,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已经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针对杨先生索赔的“利息损失”以及375万多元“房价上涨损失”,法官认为,因为合同无效,所以合同当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且,杨先生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该部分利息损失,因此,索赔利息和房价上涨损失的诉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还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于“信赖利益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一定费用,从而在合同无效后蒙受的一定损失。同时,基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一方赔偿的损失不应包括合同有效情形下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即通过房价上涨获得的利益)。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