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昨天从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政府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以下称《暂行措施》)。这是继2009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和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之后,市政府出台的又一关于城市更新的政策性文件。
● 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
可增加电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规划,地上建筑物建成时间不少于10年,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实施细则》设定标准的旧工业区,在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之外,还可通过加建扩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方式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改造时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该宗地原用途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剩余期限不足30年的,可按30年补足,但剩余期限与该宗地已实际使用时间之和不可超过该宗地的原土地用途法定期限。
● 试点开展小地块更新 ●
有合法手续且业主更新意愿达“100%”
《暂行措施》提出了小地块更新试点。“小地块”的界定是,位于原特区已生效法定图则范围内,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但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可以按规定申请划定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升级改造为商业服务业功能的;为完善法定图则确定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同时要求,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用地应为完整宗地,土地及建筑物应当具有合法手续,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达到100%。
《暂行措施》规定,小地块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30%。移交的土地除用于落实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以外,其余部分可协议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方式测算应缴纳地价:涉及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计收的,按1.2倍市场评估地价进行测算;涉及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收的,按2.5倍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值进行测算。
● 强化实施管理 ●
三种情形项目将调出更新计划
《暂行措施》规定,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区政府定期对城市更新计划进行清理,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按程序调出计划:自城市更新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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