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花卉”存在的乱象,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了各方关注。目前,福田区已经着手开始整治。记者昨日查看到了关于市规土委与园林集团签订的合同,上面明确写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转租他人使用。但市规土委解释称,只有市土地监察部门进行认定,才有权终止合同。
关于“花卉”存在的乱象,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了各方关注。目前,福田区已经着手开始整治。记者昨日查看到了关于市规土委与园林集团签订的合同,上面明确写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转租他人使用。但市规土委解释称,只有市土地监察部门进行认定,才有权终止合同。
本报在6月27日刊发了篇稿子之后,就向市规土委发去了采访函,想详细了解一下关于该块土地情况及市规土委对该块土地的措施。
昨日,记者收到了市规土委直属管理局发的回函,详细介绍有关该块土地的情况。
据介绍,经调查福田区【公园地区】法定图则,“花卉”所在用地属该法定图则01-03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土地用途为莲花山苗圃场,配套设施项目名称为公厕、停车场。
2005年市园林公司开始改制,根据2004年5月12日市政府《关于研究协调市建设控股公司四家改制企业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在用地功能不变的前提下,该地块以出租方式租借给企业使用,每两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
莲花山花木园前两年的租金为每平方米用地面积2.7元/年,此后用地租金按市场情况调整时,原则上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7%。
2008年租金在2.7元/年/平方米基础上上调3.5%;第三次、第四次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时租金在原基础上分别上调7%,土地租金均已全额上缴财政。
记者几经辗转,查看到了市规土委直属管理局与园林集团签订的一份合同,根据合同条款显示,从2011年至2013年两年的租金,总计1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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