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倾半生积蓄,举全家之力,普通百姓想买套房子实在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情。然而“公共场地归卖方”、“延期交房,卖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的霸条款却让购房成为陷阱。
霸行为5
“被”放弃的权利
【案例】
柯小姐去年底买下一栋依山而建的别墅,不久楼体出现裂缝。柯小姐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回购房款。但开发商要求柯小姐必须走司法程序并接受和解,和解条件是由柯小姐支付卖方应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如果柯小姐不同意,开发商表示,则按之前所签的合同规定,柯小姐应双倍支付违约金。
【消委会调查】
“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是合同当事人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权利,不能随意限制和剥夺。”
市消委会负责人表示,上述行为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依《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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