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倾半生积蓄,举全家之力,普通百姓想买套房子实在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情。然而“公共场地归卖方”、“延期交房,卖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的霸条款却让购房成为陷阱。
霸行为3
共有部分占为己有
【案例】
市民程女士向消委会打来投诉电话,投诉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小区公共绿地上立起巨幅广告牌用于经营。广告灯将程女士等几位业主家照得夜晚亮如白昼,灯光污染严重影响业主休息。此外,该开发商还将楼下业主活动室出租用作棋牌房,经常深夜还喧闹不止,程女士等业主投诉要求开发商立即拆除广告牌并收回活动室,但开发商却声称在售楼时,合同中写明公共场地归卖方,卖方有权处置,拒绝了业主的请求。
【消委会调查】
“本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的停车位、架空层、楼体外墙广告位归出卖人”、“此外屋顶、外墙、共有部位、公共场地归卖方”、“架空层,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场为出卖方”……类似的情况在我市目前很常见。
据市消委会负责人介绍,从权利的归属看,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架空层、楼体外墙、天台、屋顶这些共有部分而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属于业主共有。而停车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经营者不分情况,一概据为己有,显然不公。
霸行为4
违约责任不对等
【案例】
市民梁先生购房时选择一个月内分两次交清房款,但因资金周转问题,第二次房款迟了三个月才交清。根据之前约定的合同,每延期梁先生须承担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于是梁先生又交了近八万元违约金。
但到合同约定的入伙那天,开发商却以施工过程被处罚整改为由宣布延期三个月交楼。梁先生认为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了,要求开发商按日向业主赔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却被拒绝,开发商解释,合同中规定:“政府行为、政策法规调整等属不可抗力原因,可据实延期交房,合同不解除,卖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消委会调查】
“同样是违约,买方违约时卖方可解约,买方还要重赔卖方,而卖方违约时却不承担任何责任且规定买方不能解约。”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是明显的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对等,售楼方和开发商方面处于强势地位。
另外,卖方还任意扩大法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为己免责。诸如此类条款,其实质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依《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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