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资讯中心   > 深圳颜宇丹律师 >   正文

手机看新闻

深圳731调控细则让这些房产“躲”过限售!

深圳颜宇丹律师 2018-08-15 22:57:59

8月13日,继“731新政”后,深圳在发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规范政策实施:

要点如下:

一、关于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的管理

1、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后,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4种土地情况除外。

2、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后,涉及只租不售商务公寓的项目应结合产权限制合理确定地价标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相关内容。

3、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之后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销售的,应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 利证书“附记”栏。

二、关于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

1、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

<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 录入时间为准。

<2>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 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3>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商务公寓及住房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 栏中记载:根据深府办规〔2018〕9 号文规定,XXXX 年 XX 月XX 日前禁止转让。

三、关于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管理

1、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

全文如下: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深府办规〔2018〕9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规范政策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的管理

(一)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后,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含规划修改或者调整情形)的,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 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 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后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者调整增加的商务公寓部分。

2.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更新单元规划未获批准但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 下同)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 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后取得的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中超出公示时面积的部分。

3.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已取得市、区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

4.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二)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后,涉及只租不售商务公寓的项目应结合产权限制合理确定地价标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本合同项下宗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乙方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三)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之后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销售的,应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 利证书“附记”栏。

二、关于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

(一)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 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 录入时间为准。

2.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 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 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 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 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 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含 10 月 31 日)之前申请登记。

(二)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商务公寓自登记之日起 5 年内、商品住房自登

记之日起 3 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 栏中记载:根据深府办规〔2018〕9 号文规定,XXXX 年 XX 月XX 日前禁止转让。

因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时间以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前最近一次转移登记的时间 起算。

三、关于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管理

(一)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 录入时间为准。

2.2018 年 7 月 31 日(含 7 月 31 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 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 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 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 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含 10 月 31 日)之前申请登记。

(二)2018 年 7 月 31 日(不含 7 月 31 日)之后非自然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其他

(一)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

(二)搬迁权利人首次转让搬迁安置住房的,不适用《通知》关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 3 年内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

(三)工业楼宇政策对购(售)房对象有规定的,按工业楼 宇有关规定执行。



                                                       

丹柱法律团队主要成员简介:

颜宇丹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广东省颜氏宗亲会副会长、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刘京柱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第二党支部书记。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律簇法律讲坛特邀讲师。自1993年6月起先后在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某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担任法官20余年,获个人三等功二次,曾担任民事审判指导小组组长,2015年6月自法院辞职,辞职前为国家一级法官,主审和参审各类案件5000余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房地产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和传统民商事纠纷领域颇有专长,在和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2015年10月加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在多个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讲课,受到普遍的欢迎。

曾俊欣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曾处理过大量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擅长处理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精通潮汕话。秉持“专业专注”的原则,以对客户负责、认真办案的理念,获得了客户的普遍好评。

 李瑶   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曾在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任职法务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任职法务主管,擅长公司法律事务,股权结构设计、股权融资、风险控制、公司合规事务及管理、公司治理等法律事务。 

 陈奇俊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房地产、继承、劳动等民事纠纷和各类常见刑事案件,精通粤语、潮汕话和客家话,拥有三星集团等巨型外企的管理工作背景。工作严谨、高效,崇信细节成就专业,专业助力成功。

吴泽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法学学士。擅长处理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案件、股权纠纷案件以及刑事辩护。坚持以“专业、细致、负责”的精神服务客户,尽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楚平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曾在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实习,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本着“务实、勤恳”的原则,协助团队更好地完成工作。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房产圈发布,房天下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房天下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进行投诉。对作者发布之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精彩评论(0)

回复 还可以输入200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318041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
返回顶部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