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八年重新修订城市更新计划申报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及审批工作,8月6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起草并发布了《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申报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批规则》)。
深圳早在2010年就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深规土[2010]16号),对全市城市更新的申报范围、申报主体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时隔八年,市规土委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明确规定六部分内容
昨日发布的《申报规定》针对市场主体如何开展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工作作出指导,主要包含:申报情形、拆除范围、更新主体、更新意愿与更新方向、申报途径与材料、计划调整、计划调出等六大部分内容。
(图片来源:深圳楼典)
《申报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 新增“工改保”项目规定
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基础上,位于规划保留的成片产业园区范围外,且位于已建、在建或国家发改委已批复立项的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的可申请通过城市更新建设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这一规定显示了深圳政府加大城市更新中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的决心和态度。
★ 完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限定标准
1.遵循以全市城市更新五年专项规划确定的有限拆除重建区域为重点更新单元的原则。
2.未来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中拆除用地面积应以10000平方米为标准,即取消小地块更新申报的要求。
3.对重点更新单元面积作出限定:位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重点更新单元, 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万平方米; 位于其他区的,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万平方米。
★ 限定拆除范围内建筑物建成时间
1.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建筑物建成时间为15年,旧住宅区为20年。
2.拆除范围内建成时间未满15年建筑物占地面积总数不得大于6000平方米,且不超过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3的工业区、旧商业区可申请拆除。
★ 新增“计划调整”、“计划调出”相关规定
1.因公共利益、规划统筹、项目实施等原因申请计划调整的,可申请对拆除范围、更新方向、承担的公共利益进行调整。
2.不得对申报主体进行调整。
3.需扩大部分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已批计划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
★ 启动更新单元计划自动失效机制
为提高城市更新实施率,加强对新列入更新计划项目的管控,对本规定施行后批准的更新单元计划(不含重点更新单元),提出有效期的管理措施,要求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并给予一定弹性,允许申请延期一年, 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