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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深圳这类房少这“俩”字不能落户

文君言 2018-07-13 14:05:34

网民“maomaoying”日前在深圳新闻网深圳论坛发帖称,他在华强北阁林网苑买了一套房,没想到在入户问题上陷入了一场混乱。这套房,规土委认定为住宅,但被派出所以产权登记证上只有“单身公寓”字样而没有“住宅”两字拒绝落户。 

业主认为所购房产属性为“住宅”

“因为涉及部门太多,作为普通老百姓实在无法解决多部门的协调问题。”发帖人在帖子里详细说明,他名下的阁林网苑在房产证上写的是“单身公寓”,他在购买此房产时咨询国土局(应为规土委)房产属性时得到明确答复是属于“住宅”,并执行了住宅的“限购、限贷、占用名额”的政策。

如果仅是因为产权登记证上没有“住宅”二字而被拒绝落户,发帖人表示无法理解。他为此查了相关的资料,列出五大理由来证明他买的房子是住宅,应该可以落户。

购房前请务必核查房屋性质(本网资料图片)

他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规定上限,仅居住用地规定为七十年,其他用地均为50年或以下。阁林网苑的产权为70年。

其次,阁林网苑是限购、限贷,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并占用购房指标的房产,而且房产税单上明确标注为“住宅”。

第三个理由则是,他在购房时咨询过国土局,获得明确答复,即阁林网苑为住宅。

此外,阁林网苑是教育局承认有学位资格的房产,只有住宅类的房产才承认有学位资格。而且,格林网苑历史上从未有学位、落户争议的问题。

户政部门只看房产证是否有“住宅”字样

 业主入户遭拒绝

但在办理落户时,“maomaoying”被明确拒绝了。公安局户政的回复是:公安系统没有认定房产性质的能力,因此只能凭房产证上是否有“住宅”字样进行判断,同时为简化操作,除了房产证外,其他(如税单等)资料一律不看。

规土委产权登记部门回复业主时再次明确,阁林网苑是“住宅”,房产证上写着“单身公寓”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把“住宅”字样加上房产证。

发帖人的主要诉求是:

1、认定阁林网苑的住宅性质。既然是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房产证对房产的不规范表述,请政府能督促国土局(规土委)重新规范房产证房产属性的表述,或制定明晰的分类标准(既然承认是住宅,就该在房产证上统一表述为住宅),彻底解决由于不规范表述导致政府部门间及社会各层的理解混乱,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从而影响政府各部门的公信力及形象。

2、马上恢复阁林网苑业主正常入户的合法权益。阁林网苑的业主都是遵照国家及深圳本地对住宅购买政策及相关规定合法购买的商品房,请保障业主合法的权益。

有网友认为,“(原因)很简单,这是(由于阁林网苑)变更了原有土地性质,没有补交地价。公寓是工业用地来的。弄清楚了,就知道为什么不给办户籍。”

还有人建议发帖者把阁林网苑卖掉,重新买一个住宅属性的房子,问题就解决了。

资料图

本期张玲说法,我们邀请深圳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林律师为各位解读,万一出现房屋属性认定两难问题,业主该怎么办?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和建筑物用途

如何确定房屋性质

记者:网友所提及的案例,是否是个例?如果是,从法律层面如何去解释这个问题。如果不是,两个职能部门的回复和处理意见是否都合法合规?

杨林律师告诉记者,日常生活中小户型房屋常见的类型为:住房、商务公寓、单身公寓、单身宿舍等。那么问题随之而来,单身公寓的产权人是否能够按照深圳户口迁入的相关规定顺利实现落户呢?

“目前看来,由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土地及房地产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单身公寓进行定性的现实需求显然并不属于个例。因此,该案例而言,从法律层面上解释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单身公寓性质的界定,也即单身公寓是否是住宅。”

发帖人提到,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七十年,并且税收核定也为住宅类型的税收,适用有关房屋限购的政策,因此发帖人认定自己所购房屋性质应当为住宅。

杨律师表示,我们不妨先看看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他分析说,按此规定,在土地性质和用途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对于土地上建成房屋的性质是一个可以参考的判定标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因此,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于房屋核发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上一般会载明如下事项:权利人、土地(宗地号、宗地面积、土地用途(是否为住宅用地会明确登记)、所在行政区域、土地位置、使用年限)、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房地产名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用途(是否为住宅)、竣工日期、登记价)以及他项权利摘要及附记。

杨律师指出,不难发现,在“土地用途”及建筑物“用途”一栏均会明确登记是否为“住宅”。因此,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核查房地产证书或不动产证权利证书,我们便可以确定房屋的性质和用途。

发帖者落户问题涉及的主要政府职能部门为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及公安局,“但就当事人的表述并没有看到这两个职能部门给出相关的文件依据、书面的意见或处理答复,因此尚无法对这两个职能部门的回复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准确的判断。”杨林律师表示。 

关于具体解决方案及行政诉讼是否可行

记者:请律师结合这个案例给发帖人可操作的解决方案?购房者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向法院起诉某个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

杨林律师提出如下两个方案作为参考:

(方案一)建议相关当事人可以要求规土委对涉案公寓的性质及用途进行确认,再以确认文件为依据向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如果规土委不出具书面确认,则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并要求书面回复,然后以得到的答复意见为依据向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方案二)基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统计等部门应该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据此,请公安局主动依法行政,针对该问题向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出征询函,请其确认该单身公寓的性质和用途,再依据回复确认函进行判断,如果符合落户的相关规定,即行办理落户。

如果上述两个方案均行不通,无法解决落户问题,当事人也认为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存在不作为,或者认为其决定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相关部门不作为或确认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这要看相关部门作出何种行政行为再行确定”。

杨律师提醒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

关于普通购房者如何避免类似风险

来源:深圳新闻网(张玲)、深圳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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