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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出资的共有产权房屋如何分割

深圳颜宇丹律师2018-06-22 16: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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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宇丹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


案例提要

男女同居期间由男方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女方出资进行房屋装修、添置家具和电器等。二人分手后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有房产进行分割。诉讼中,双方同意以房屋的现值(包括装修价值在内)作为房产分割的依据。最后,法院判决将房产变更登记在男方名下,由男方补偿女方一定的折价款,准许女方要求给付的折价款。


案情回放

焦娇(女方化名)和汪文(男方化名)是大学时代的初恋情人。汪文决定买个和焦娇共同的安乐窝。于是在一个小区期开盘当天选了一套特价出售的商品房,汪文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房款65万元,房产证登记在汪文和焦娇两个人的名下。焦娇则拿出10万元私房钱,用来房屋装修、添置家具和电器。

后来两人因诸多客观原因结束了同居关系,汪文想把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焦娇同意分割涉案房产,但拒绝面谈,于是汪文将焦娇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自己和焦娇共有的涉案房产进行分割。

在案子整个审理的过程中,焦娇都没有露面,她委托了一位律师代理她处理房产分割的案子。在审理中,汪文和焦娇认可房屋的现值(包括装修价值在内)为110万元,双方同意以该价值作为房产分割的依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产登记在汪文和焦娇两个人名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现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关系,故对该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符合分割房屋的法定条件,准予分割。双方同意将房屋登记在汪文名下并按照房屋总价110万元进行分割,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同意将房产变更登记在原告汪文名下,由原告汪文补偿焦娇一定的折价款,因为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故分割时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同时还要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大小和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准许焦娇要求的给付30万元的折价款。


颜宇丹律师解析

如果房产证上有男女双方的名字,两个人在该房屋所有权上就是共有关系,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汪文和焦娇两个人名下,则应当认定该房产为他们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具体分割上,按照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等因素,确定内部份额,并考虑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为一方名下,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金额。

恋人恋爱期间以结婚目的购房,房产证上往往写上两个人的名字,有的只是一方出资,有的是双方出资不等。不料恋爱关系恶化导致分手,而房子又比购买时了,如何分割房产成为一件棘手的事,协商不成,只能相见于法庭。因为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法院通常以登记为标准,确定房产是属于共同共有还是属于一方所有,继而进行分割,一般是房屋归属一方所有,补偿给另一方一定的金额。为避免出资方的财产被未出资方侵占,婚前购房尽量采取登记在出资人一人名下这种方式,或是事先双方协商签订一个财产协议,对分割房产做出一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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