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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柱成功案例】能否通过相邻权诉讼拆除违建?

深圳颜宇丹律师2018-05-22 17:12:31

案情简介

原告和被告均为某小区业主,双方房屋地处相邻位置。被告在房屋主卧外的公共区域处搭建了阳台及遮雨棚。原告认为被告占用公共区域面积搭建阳台及遮雨棚,对自家的采光、通风、卫生以及相邻遮蔽等居住环境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和人身安全隐患,其行为构成对自身及家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双方曾就此事多次协商,原告也通过其他多种途径寻求救济,但均未果。

被告则称,搭建的阳台和遮雨棚属于自家户型的专属区域,没有占用公共区域,没有给相邻方造成影响或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双方各执己见,相持不下,原告遂以侵犯相邻权为由,委托丹柱法律团队将被告诉至法院,本团队曾俊欣律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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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求】

原、被告双方为邻居,被告在房屋主卧外的公共区域处违法搭建了阳台及遮雨棚,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被告擅自改变规划的厨房和洗手间排气窗户位置,使原告及原告家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不利影响;被告违建的阳台的方位,使被告能直接看到原告沐浴区情况,使原告住宅失蔽;该违建阳台的隔音效果较差,对原告家的生活安宁造成重大干扰和影响。

二、被告还违法搭建了遮雨棚,该遮雨棚阻挡了光线并发出噪声,对原告的居住环境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其违法搭建的阳台及遮雨棚,恢复原状,费用自行承担;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2class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

一、在小区物管中心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已经就相邻关系达成了协议,原告的起诉违背了各方约定,纯属恶意诉讼,滥用司法资源。

2016年2月13日,在小区物管中心的主持下,原、被告就各自房屋相交区域公共平台日常使用事宜,签署了《协调同意书》、《调解平台使用区域划分示意图》、《平台绿化摆放图》三份文件。在上述文件中,涉案阳台和遮雨棚均划入被告房屋户型的专属区域,不属于公共平台区域,因此,各方已经确认涉案阳台和遮雨棚,属于被告的合理使用范围,没有占用公共区域,没有给相邻方造成影响或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退一步而言,即使原告认为涉案的阳台和遮雨棚不于公共平台区域并对其造成严重影响或侵犯其相邻权,根据日常生活常理,在各方签署,上述处理公共平台区域的文件时,原告应当提出异议,或者拒绝签字。但事实是,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并且连续签署了三份文件,还同意将涉案阳台前面至原告房屋的空调区域的大片空地作为被告的使用范围,也表明原告已确认涉案的阳台和遮雨棚没有对其造成实质的影响或侵权其相邻权。 

二、原告无法证明涉案的阳台和遮雨棚给原告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或超过了合理的容忍义务。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证明涉案的阳台和遮雨棚给原告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或超过了合理的容忍义务,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原告仅提供几张照片,没有提供任何有司法鉴证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评估报告,根本无法证明涉案的阳台和遮雨棚对原告的采光、通风、卫生以及相邻遮蔽等居住环境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和人身安全隐患;原告所称的影响和隐患都是原告毫无根据的捏造或夸大。

2.原告称被告擅自将厨房和洗手间的排气窗户位置更改为正对原告的房屋,这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涉案小区的每户厨房都在固定位置设有排烟管道,被告没有更改排烟管道的位置,更没有在原告房屋正对面位置处设置排烟管道或窗口。另外,从外观上看,整个阳台的位置都是封闭的,没有设置任何排气或排烟或排气窗口。而且被告没有在家中经营餐馆,而且也不能24做饭,不可能因排烟的事宜给原告造成实际的影响。

3.涉案阳台的位置与原告的窗户均处于平行位置,没有对原告窗户造成任何遮挡,不可能对原告的通风、采光、卫生造成任何影响。

4.原告称被告出入阳台会导致其原告住宅失蔽,这是极为荒谬的结论。涉案房屋的相交区域公共平台较大,无论涉案阳台是否存在,原、被告均可极为便捷的来到该公共平台,而原告洗手间窗户正对该公共平台,原告若希望避免住宅失蔽,应当自行做好遮挡和隐蔽措施。

5. 原告称涉案阳台隔音效果差,影响了原告家的生活安宁,这没有事实根据。涉案阳台是封闭的阳台,根据日常生活常理,做了封闭处理的阳台,当然要比没有封闭产生的噪音要小。因此,被告对阳台做了封闭处理,实质是减少了对原告的影响。

6.涉案遮雨棚的位置远远高于原告的窗口,没有造成任何遮挡,没有对原告的采光或通风造任何影响,原告也不能证明下雨天遮雨棚的响声巨大,超过国家噪音标准,给原告造成噪音污染。被告搭建该遮雨棚是因为楼上经常出现高空拋物行为,为了确保被告及各邻居的出入安全,而搭建了该遮雨棚。

7、原、被告就涉案相交区域公共平台日常使用,签署了《协调同意书》、《调解平台使用区域划分示意图》、《平台绿化摆放图》三份文件的行为,也视为原告认可涉案的阳台和遮雨棚没有给其生活造成影响或侵犯其相邻权。

8. 相邻权既包含权利,也包括一定的容忍义务。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的阳台和遮雨棚给原告造成排烟、噪音、住宅失遮等影响,原告通过关一下窗户,即可解决上述问题,这没有超过合理的容忍义务,因此,原告称被告侵犯其相邻权缺乏事实根据。

三、涉案的阳台和遮雨棚并不是违章建筑,而且对于违章建筑认定也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与是否侵犯相邻权没有任何逻辑关系。被告系处于对自家住宅安全的考虑,对涉案的阳台做了封闭处理并且在阳台旁安装了遮雨棚,被告的上述行为获得小区物业及各邻居方的同意及确认,并没有对公共安全及其他方造成实质的影响,属于对自行物业的合理处置,涉案的阳台和遮雨棚不属于违章建筑。

对于违章建筑认定也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与是否侵犯相邻权没有任何逻辑关系。对于涉案小区内,很多户小区都对自家的阳台做了封闭式处理,原告家也是如此,而且原告还占用公共面积违法扩建,被告也保留要求原告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

四、原告主张本案权利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被告是五年前对涉案的阳台作封闭处理并安装的遮雨棚的,而且当时原告还派其父母在场监工,确认被告的行为没有对其有影响,才允许被告使用。截止起诉前,原告对此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或要求原告拆除上述阳台和遮雨棚,显然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上述阳台和遮雨棚的诉讼时效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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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代理意见】

丹柱法律团队针对此案经过细致地分析、深入地探讨,形成了几点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当庭提交的《协调同意书》、《调解平台使用区域示意图》、《平台绿化摆放图》系故意混淆视听,上述三份文件仅是对公共区域绿化问题的处理,并未就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确认。相反地,违建办曾就涉案阳台和遮雨棚的搭建给被告下达过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进行整改。

上述三份文件系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产公共平台区域绿化问题在物业公司的协调下,签订的关于平台绿化摆放的同意书,该同意书明确写明“以上约定本着通过大家绿化摆放美化平台环境,并不代表此区域归相关人员所有”。由此可见,上述文件中并未对公共平台区域的归属问题作出确认。被告提交上述文件的目的是证明涉案的阳台和遮雨棚属于被告的合理使用范围,但从这三份文件中并不能作出如此结论,反而是证明该涉案的阳台和遮雨棚正是被告占用公共区域所搭建的违法建筑。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否认违建办曾下达过整改通知书,但代理人曾到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被告的房屋进行查询,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回复该房产存在行政上的限制,无法进行交易。涉案房产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此也是知情的。据此可以推断,涉案阳台和遮雨棚已经被确认为违法加建,并被要求予以整改。

二、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故并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期的问题。

原告自从被告开始搭建涉案阳台及遮雨棚时,就通过物业、街道办等机构或部门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和继续状态,并未终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诉讼时效都未起算,谈何诉讼时效已过期?

三、相邻权既包含权利,也包括一定的容忍义务。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一开始并未选择直接提起诉讼,而是考虑到邻居关系,想与其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协商,反而变本加厉地侵犯原告的相关权利,其侵权行为已超过了合理的容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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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裁判要旨】

该阳台的搭建未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系违法扩建,该阳台系开发商在初始交付房屋使用时不存在的。从而原告主张该阳台的搭建使得其作为相邻方受到妨碍或损失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拆除阳台,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遮雨棚,被告搭建遮雨棚的不动产人行使延伸性质权利的行为是否已经超出客观必要的限度,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遮雨棚的行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安装在其在房屋主卧外围的阳台;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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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请求】

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仅仅依据阳台为违建就认定妨碍和损害了被上诉人的权益,认定标准过于单一;(2)签署上述三份文件的行为,视为原告认可涉案的阳台和遮雨棚没有给其生活造成影响或侵犯其相邻权。

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拆迁安装在上诉人房屋主卧外围的阳台;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

06class【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丹柱法律团队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针对上诉理由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1、一审判决并非仅仅依据阳台为违建就认定妨碍和损害了被上诉人的权益,上诉人完全系断章取义。

一审判决系一审法官结合涉案小区所属街道的规划土地监察队出具的《协助调查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所作出的,特别是结合了被上诉人所提交的户型改造对比图,一审法官对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诉人主卧以外的阳台使得其作为相邻方受到阻碍或者损失已达到了内心确信。故一审判决系在具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

2、上诉人所称的《协调同意书》、《调节平台使用区域划分示意图》和《平台绿化摆放图》仅仅是公共平台日常使用作出协调约定,从未约定涉案区域系上诉人的专属区域,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系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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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拆除其搭建涉案房屋主卧外围阳台。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协调同意书》,内容为当事人对公共平台日常使用进行的约定,未约定涉案阳台区域由上诉人专属使用和管理,被上诉人亦未在该同意书中承诺无需上诉人拆除,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同意书签订的前提系被上诉人作出了相关承诺。故此,上诉人该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相关法条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第194条  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对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实施房地产权暂缓登记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0]745号),存在违法加建、扩建、改建行为的房地产被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认定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该类房产是无法进行交易的。

【小编:禹露】

丹柱法律团队主要成员简介:

颜宇丹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广东省颜氏宗亲会副会长、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律簇法律讲坛特邀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刘京柱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第二党支部书记。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律簇法律讲坛特邀讲师。自1993年6月起先后在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某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担任法官20余年,获个人三等功二次,曾担任民事审判指导小组组长,2015年6月自法院辞职,辞职前为国家一级法官,主审和参审各类案件5000余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房地产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和传统民商事纠纷领域颇有专长,在和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2015年10月加盟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在多个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讲课,受到普遍的欢迎。

曾俊欣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曾处理过大量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执行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擅长处理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精通潮汕话。秉持“专业专注”的原则,以对客户负责、认真办案的理念,获得了客户的普遍好评。

 李瑶   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曾在爱普生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任职法务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任职法务主管,擅长公司法律事务,股权结构设计、股权融资、风险控制、公司合规事务及管理、公司治理等法律事务。 

 禹露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法学学士。曾在北京唐邦知识产权公司任职法务,擅长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作为著名专家学者徐昕教授发起创建的微信公众号“正义联接”的运营团队成员,深受客户的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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