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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人恋爱期间买房,但情侣婚前买房,分手容易分房难

深圳颜宇丹律师 2017-10-17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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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腾讯房产发起了“还没结婚你会给她(他)买房么?”的调查。根据调查数据,参与调查的男性占42.1%,女性占57.9%;其中,未婚人士占67.1%,已婚人士占32.9%;22.1%的人选择会在恋爱期间(未领证)给对方买房,而高达77.9%的人则选择不会在恋爱期间(未领证)给对方买房。

很多情侣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出于对双方未来的考虑,会选择在婚前或者婚后购置房产安家。一部分情侣会选择在婚前买房,但是婚前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分手时涉及房产的分割问题往往“剪不断,理还乱”。


婚姻和房子,密不可分。婚姻意味着经营一个家庭,而在中国传统看来,房子往往是“家”的物化,“房子”和“家”互为表里。根据腾讯房产的调查,57%的单身女性认为结婚必须要有房。

而对于“恋爱期间(未领证)你会给对方买房么?”这个问题,男性和女性的态度却大相径庭。调查结果显示,恋爱期间(未领证),66.30%男性选择会给对方买房,而基本相当比例的女性态度则截然相反,64.81%的女性选择不会给对方买房。

尽管传统认为,结婚买房应该是男方的事,但近年来随着女性收入不断提高,部分女性实现财务自由,越来越多女性选择自己买房。在腾讯房产此次调查中,甚至有35.19%的女性选择会在婚前给对方买房。

随着婚姻观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婚前共同居住生活,既能试验感情、磨合生活习惯,也相对地减轻了生活压力。但是婚前共同居住生活并不受法律保护,婚前共同居住的生活支出以及财产分分割问题往往争议。

1

一方出资买房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打官司举证不成人财两空

【事件回顾】

陈杰(男方化名)是官二代,姚倩倩(女方化名)是北漂一族,陈杰在恋爱期间为姚倩倩购买了房屋,房屋登记在姚倩倩名下,并用姚倩倩的名义办理房贷。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分手,姚倩倩要求陈杰搬出。陈杰认为,房产是自己出钱买的,有权居住。姚倩倩以男方侵犯其所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杰腾房。

陈杰在庭上答辩,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姚倩倩名下,但为双方共同财产,因此自己有居住权,故拒绝搬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姚倩倩持有争议房屋的产权证及相关证明,证明其对争议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故姚倩倩对争议房屋具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陈杰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和房贷,故法院不能支持陈杰的主张。故一审法院判决陈杰十日内腾退该房。一审法院判决后,陈杰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中,陈杰曾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对姚倩倩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诉人陈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另外,一审法院根据姚倩倩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及银行还款凭证判决陈杰腾退房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作出驳回陈杰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支招】

在我国,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我国法律,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仅仅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是不会受理的。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引起纠纷,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中间牵涉房产纠纷,比如说两个人分手后,没有所有权的一方一直赖着居住而不搬离,所有权人可以以侵犯房屋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诉讼,要求腾房。

2

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房子归双方共有

【事件回顾】

汪文(男方化名)与焦娇(女方化名)是大学时代的初恋情人。两人同居期间由汪文出资一次性付款购买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焦娇出资进行房屋装修、添置家具和电器等。两人分手后汪文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房产进行分割。诉讼中,两人认为以房屋的现值(包括装修价值在内)为110万,双方同意以该价值作为房产分割的依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产登记在汪文和焦娇两个人名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现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关系,故对该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符合分割房屋的法定条件,准予分割。双方同意将房屋登记在汪文名下并按照房屋总价11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同意将房产变更登记在原告汪文名下,由原告汪文补偿焦娇一定的折价款,因为该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故分割时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同时还要考虑到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大小和适当照顾共有人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准许焦娇要求的给付30万元的折价款。

【律师支招】

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法院通常以登记为标准,确定房产是属于共同共有还是属于一方所有,继而进行分割,一般是房屋归属一方所有,补偿给另一方一定的金额。为避免出资方的财产被未出资方侵占,婚前购房尽量采取登记在出资人一人名下这种方式,或是事先双方协商签订一个财产协议,对分割房产做出一个约定。

1

双方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房子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事件回顾】

范爱民(男方化名)与李晓晓(女方化名)是一对情侣,俩人共同看中了一套环境和装修都不错的二手房,总价76万余元,首付30万余元。但范爱民手中只有21万多元的积蓄,李晓晓便从自己的积蓄中拿出8万多元凑够了首期款,俩人共同购买了这套房,剩余房款由范爱民进行贷款。房屋产权登记为范爱民、李晓晓各占70%和30%的份额。经过简单装修两人就搬进这套房里。

两人同居后因琐事争执不休最后分手,范爱民搬离由李晓晓一人继续居住,房产证上登记双方各占70%和30%的份额,范爱民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按李晓晓享有房屋30%的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并要李晓晓在一个月内搬离。李晓晓认为,房屋贷款并非范爱民一人在还,自己先后共计从账户中转账2.6万元给范爱民归还房屋贷款。

除去首付8万元是自己出资外,房屋的装修和家具等都是自己出资,甚至同居期间生活开销也大部分由自己承担,只享有30%份额有失公允,因此同居期间二人共同出资的该房屋应平均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征求房产公司及贷款银行意见,贷款银行认为,变更贷款手续较复杂,倾向不变更主贷人。经范爱民申请,法院委托估价公司对该房屋公开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45万余元,装修价值约为3万余元。

最后法院综合各方证据,酌定范爱民与李晓晓对于房屋分别享有60%和40%的财产份额。鉴于范爱民在房屋内享有较大的份额,且贷款在范爱民名下,故法院确定范爱民享有房屋所有权,由他给付李晓晓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律师支招】

这是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本案可以看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内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不论出资多少产权份额多少,一般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一般以房屋产权证明上各自所占份额为标准,综合出资多少及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酌定具体财产份额。为避免一旦感情出现裂痕,对房产分割出现纠纷,以及对有关房屋的财产补偿问题纠缠不清,简单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进行财产约定。即使分手后一方不履行约定而引发争议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将依据双方的约定内容来判决。

2

两人买的房

被一方低价转让得赔差价

【事件回顾】

陈东(男方化名)与李春(女方化名)是一对80后的恋人,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二手房,总价42万元,付了8万多元首期,另外的33万余元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产证登记着双方各占50%份额。当房价上涨时,陈东委托李春出售共有房产,不料李春将房产低价出售给自己的表姐,仅给了陈东除去贷款18万后的一半房款12万。二人分手后,陈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春赔偿其该房屋交易价格与房屋市场价格之间差价的50%。

在审理过程中,陈冬提供了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出售当时该房产价值为78万元。法院认为,根据案情需要应当对该房产出售时的价格进行评估,但李春表姐拒绝配合。所以,关于出售时的市场价格,法院以陈冬提供的评估报告为准,认定为78万元。李春认为,自己得到陈东授权委托处分双方共有房产,在授权范围之内出售的房款已给予陈东,没有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冬与李春签订的委托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虽然李春也以相同价格将自己所有的部分出售,但出售对象为其亲属,并且交易价格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李春在代陈冬出售房产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赔偿陈东相应损失,该损失以陈冬提供的评估报告确认价格为基数,李春应当赔偿陈冬的损失为:评估价78万减去卖房价42万再除以2,等于18万元。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春赔偿陈冬损失18万元及支付利息。

【律师支招】

本案中,陈冬与李春经协商后约定按照出售时市场价格处分共有房屋。陈冬委托李春办理卖房事宜,双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李春在办理委托事项时,却故意违反陈冬按照涨价后的市场价格出售房屋的约定,以原始购买价出售房屋,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损害了陈冬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

3

双方出资买的房署两人的名

房子也不一定是你的

【事件回顾】

李小东(男方化名)与张月晴(女方化名)双方于2006年9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同居生活至2009年11月终止同居关系。2007年12月9日,两人同居期间购买了一套预售房,登记在两人名下,预售合同和房产证上显示双方各占50%份额,购房款为135万元。

李小东支付了购房首期款37万元,剩余房款98万元由双方共同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在二人搬入该房同居期间,是双方共同偿还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分手后李小东搬离,张月晴及家人继续居住在房内,李小东将张月晴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在诉讼中,李小东提出首期款、装修款是由自己单独出资的,同居期间的按揭款大部分也是由自己承担的,应该多分。

张月晴提出在同居期间,虽然房子的首期款和按揭款是从李小东名下的账号里转账划付的,但却是用俩人的积蓄和收入一起存入的,李小东有外遇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过错方,在分割房产时应以少分为原则。深圳市XX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做出的估价报告,结果为该房产的评估净值为225万元。原、被告双方对该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法院判决】

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原、被告作为该涉案争讼房产的按份共有人应当按照其份额负担。由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产与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双方各占50%的份额,且有关房地产权管理机关在核准该房产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时,房地产证上所登记的权利份额亦为原、被告双方各占50%,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载的产权份额相符,依法可视为原、被告双方对该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原告虽诉讼主张在签订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时系被告强行在合同上添加了被告的姓名,被告予以否认,而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向有关房地产权管理机关就上述房地产证上所登记的原、被告各占50%产权份额事宜提出异议。故法院依法采信被告关于涉案房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对深圳市XX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依法采信该估价报告作为本案的定案参考依据之一。

根据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查询历史还款明细》显示,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原、被告共偿还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19.58万元,从二人解除同居关系至原告起诉时由被告偿还按揭贷款6.5万元,现剩余未还款本金71.92万元。原告虽称其单独出资156334元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被告则称装修款系由双方共同支付,双方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均不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现居住、生活和工作地点,以及双方所支付房款、费用情况,并结合涉案争讼房产上所负担的银行按揭贷款数额,确定由被告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并酌情确定由被告折价支付给原告76.54万元。原告诉讼要求分割涉案争讼房产全部或大部分的份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该套房产归被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被告办理该房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二、被告张月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76.5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支招】

在中国,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根据《物权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在该案中,女方提出在同居期间,男方有外遇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过错方,在分割房产时应以少分为原则。男方提出首期款、装修款是由自己单独出资的,同居期间的按揭款大部分也是由自己承担的,应该多分。

但在分割财产时根据过错方还是非过错方进行少分、多分的原则只适用于解除婚姻关系时的财产分割,而不适用于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因此本案未采纳女方要求多分的意见。同居期间一般共同使用金钱,即使首期款和按揭款是从一人名下的存折上扣掉的,但也很难举证证明就是由这个人单独承担的,所以本案也未采纳男方要求多分的意见。由于二人的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上均显示各为50%份额,而且房产现由女方居住,因而从保持现状的角度出发,由女方继续持有房产,而按房屋市场价减去银行欠款的价值的一半的金额补偿给男方。

注:所有案例均出自颜宇丹《婚房保卫战》,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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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考官、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2017年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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