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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不见了,爱巢怎么办?

深圳颜宇丹律师2017-09-0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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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价高企的现今年代,在房子是丈母娘审查女媳资格的主要标准,在受限购令限制购房数量的深圳等一线城市,买房子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辈子的大事。房子是两个人共筑的爱巢,在现在开放的时代,男女未婚同居是很平常的事,先购房后结婚的同居共有房产正是这一时期孕育的产物。但往往天不遂人愿,感情是在发展变化的,当两个人还未走入结婚殿堂,感情就不在了的时候,面临着分手分房的尴尬。昔日恋人走向冷冰冰的法庭,成为唇枪舌战的敌人,不禁令人感慨万千!

真实案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双方于2006年9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同居生活至2009年11月终止同居关系。2007年12月9日,原、被告作为买方共同与作为卖方的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花园XX号楼X单元X房产一套,合同载明原、被告双方对所购买的涉案房产各占50%的份额,购房款为1350000元。原告支付了购房首期款370000元,剩余房款980000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向深圳市XX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008年10月,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原、被告交付了所购房产。2009年3月8日,涉案房产被房地产权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原、被告的名下,房地产证上所登记的权利份额为原、被告各占50%,在二人搬入该房同居期间,是原、被告共同偿还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被告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始至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按揭款由被告负责向银行支付。该房产一直到被告起诉时为被告及其家人居住,期间原告曾探视房子被告都不开门让进。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共有房产。深圳市XX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做出的估价报告,结果为该房产的评估净值为2250000元。原、被告双方对该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法院判决:

涉案讼争房产系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所购买,原、被告双方已于2009年11月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双方不能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且难以对该房产进行实物分割,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条的规定,应当对折价的价款予以分割。又因原、被告双方对共有房产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未有明确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原、被告作为该涉案争讼房产的按份共有人应当按照其份额负担。由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产与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双方各占50%的份额,且有关房地产权管理机关在核准该房产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时,房地产证上所登记的权利份额亦为原、被告双方各占50%,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载的产权份额相符,依法可视为原、被告双方对该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0%的份额。原告虽诉讼主张在签订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时系被告强行在合同上添加了被告的姓名,被告予以否认,而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向有关房地产权管理机关就上述房地产证上所登记的原、被告各占50%产权份额事宜提出异议。故法院依法采信被告关于涉案房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对深圳市XX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依法采信该估价报告作为本案的定案参考依据之一。

根据XX银行XX支行出具的《按揭贷款查询历史还款明细》显示,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1月,原、被告共偿还涉案房产的按揭贷款195800元,从二人解除同居关系至原告起诉时由被告偿还按揭贷款65000元,现剩余未还款本金719200元。

原告虽称其单独出资156334元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被告则称装修款系由双方共同支付,而从有关装修费用发票上显示不出系由原告或被告支付,原告对其诉讼主张的该项事实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称其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了双方入住新房之前的全部费用及生活费用,对涉案房产的首期款、按揭款、装修款与原告一起共同承担,双方支付的上述费用金额相当,且对入伙时产生的相关税费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后的房屋按揭款、管理费用等相关税费等均是被告单方支付的。双方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均不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现居住、生活和工作地点,以及双方所支付房款、费用情况,并结合涉案争讼房产上所负担的银行按揭贷款数额,确定由被告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并酌情确定由被告折价支付给原告765400万元。原告诉讼要求分割涉案争讼房产全部或大部分的份额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XX区花园XX号楼X单元X房产一套(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XX号),归被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被告办理该房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二、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7654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颜宇丹律师点评:

在中国,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根据《物权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在该案中,女方提出在同居期间,男方有外遇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为过错方,在分割房产时应以少分为原则。男方提出首期款、装修款是由自己单独出资的,同居期间的按揭款大部分也是由自己承担的,应该多分。但在分割财产时根据过错方还是非过错方进行少分、多分的原则只适用于解除婚姻关系时的财产分割,而不适用于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因此本案未采纳女方要求多分的意见。同居期间一般共同使用金钱,即使首期款和按揭款是从一人名下的存折上扣掉的,但也很难举证证明就是由这个人单独承担的,所以本案也未采纳男方要求多分的意见。由于二人的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上均显示各为50%份额,而且房产现由女方居住,因而从保持现状的角度出发,由女方继续持有房产,而按房屋市场价减去银行欠款的价值的一半的金额补偿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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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考官、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2017年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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