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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媳妇本地郎的离婚房产分割故事

深圳颜宇丹律师 2018-07-13 22: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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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强和胡可是对南北结合的夫妻。古强是广东深圳本地人,家中祖祖辈辈都是深圳这个原本是海边小渔村的农民。深圳被划为经济特区后成为中国改革的前沿城市,古家也和其他生活在深圳这片土地上的村民一样,一起沐浴着改革的春风,家里从村上分来的地被征收为城市建设土地后,古家获得了一笔丰厚的征收补偿费。除此之外,经过规划报建审批后,古家用祖屋旁的一块空地上建了一栋三层的自建房,登记在古强父亲名下。

胡可来自北方,古强次带胡可这个外地女孩进家门时,来到深圳漂泊了几个月的胡可受宠若惊,被这浓浓的家庭氛所感染。她清楚地记得次到古强家时,古强的爸爸几杯烈酒下怀以后,兴高采烈地拍着胸脯对她承诺:“只要你嫁过来,这栋房子就归你们夫妻俩了!” 他并未食言,在胡可和古强结婚之前,这栋三层自建房从古强父亲名下过户到古强个人名下。

在胡可生二胎期间,古家大兴土木,又盖了十间门面房租了出去。胡可生完老二时,还不到三十岁,想出来工作,可古家是个保守的大家庭,既不让胡可这个外来媳妇插手古家的生意,更不让她出去做事。更可气的是,吉强万事都听父母的,根本没有自己的主见。全家人决定让胡可继续在家生老三,完成古家人丁兴旺的任务。胡可无论如何也不肯,几年来她已受够了这家人,她要离开这个家庭,她提出了离婚。古家人经商议决定,胡可要离婚可以,儿子留下,而且不能带走一分家产。

想起婚前古强父亲对自己的承诺,还有婚内古家建造的十间门面房,觉得自己怎么样也有份,然而古家却一分钱都不想给自己,胡可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女儿由自己抚养,二儿子由古强抚养,并要求分割登记在古强名下的三层自建房和婚内建成的十间门面房。

一审法院认为:三层的自建房屋建于双方结婚前,故属于被告古强婚前个人财产,原告胡可无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对胡可要求分割该房屋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离婚后原告胡可无房屋居住,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的规定,古强应无条件提供自建房三楼西侧的房间给原告胡可暂住2年。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古强虽然确认存在有十间门面房,但由于该十间门面房尚未取得所有权,且上诉人胡可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门面房的确定,因此,该门面房的产权及均处于不确定状态,上诉人胡可要求对出租屋的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在上述房屋的产权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的涉案房屋于双方婚前由古强父亲的名下过户到古强名下,是古强父亲将房产赠与古强个人的,婚前赠与一方的房产,是受赠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贈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如果赠与合同中未明确只赠与子女一方,那么赠与的财产就属于受赠人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和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是父母赠与的两种方式,这样就出现两种不同的标准。因此,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精神,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登记于赠与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对双方的赠与,否则以赠与人将所赠房产转移过户至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行为本身,即可合理推定仅系对已方子女个人的赠与,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的平等保护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达到平衡,由于经济、社会、传统等原因,妇女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实际上处于劣势地位。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婚姻模式下,妇女婚后把精力投入到家庭中,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在本案中,即使两审法院都认定古强名下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但判决胡可在该房屋内暂时居住两年。古强父亲在双方婚前口头承诺在胡可与古强结婚时将该房屋赠与二人作结婚使用,胡可应该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古强和胡可两个人名下,则离婚时就可以认定为二人的共同财产了。


颜宇丹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广东省颜氏宗亲会副会长、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律簇法律讲坛特邀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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