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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与婚房

深圳颜宇丹律师2017-11-15 13:08:09

尚天笛在一次朋友聚会中次见到阳冰冰时,就被这个特别的女孩深深地吸引住了,她像一个骄傲的公主般让人难以靠近,但这正激起了尚天笛的征服欲。

尚天笛是个有着“铁饭碗”的公务员,研究生学历,并且相貌堂堂,条件相当不错。尚天笛在追求阳冰冰时出手很大方,吃饭、送礼物、进出娱乐场所,各种消费都很舍得花钱,每次约会都能给阳冰冰带来好心情。没有人会和钱过不去,尚天笛如愿以偿获得了阳冰冰的爱情。当阳冰冰再也离不开尚天笛的时候,尚天笛却在一个夜晚告诉了阳冰冰他的秘密。他五年前就已结婚,刚结婚不到半年,妻子收到英国一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离开他孑然一身到了英国就再也没有回来。当初他就反对妻子出国,但她认为机会难得执意要去,后来俩人电话渐渐稀少直至不相往来。妻子现在是十匹马也拉不回头了,尚天笛对她也已死了心,俩人早已没了感情。

尚天笛的一席话对于阳冰冰来说犹如一道晴天霹雳,原来尚天笛是个已婚男人,这么长时间以来一直在对她“隐婚”。尚天笛解释说,他之所以没有如实将这件事告诉阳冰冰,是因为担心阳冰冰不能接受他,这一切都是为了爱,遇到阳冰冰后让他下定决心结束原来的婚姻,和阳冰冰结婚。事已如斯,阳冰冰心想,即使尚天笛对她隐瞒了一段婚史,但他对她是认真的,并真心想和她永远在一起,原来的婚姻失败不是他的错,阳冰冰只得接受这个事实,等待尚天笛离婚。

尚天笛向远在英国的妻子提出离婚,其实他的妻子在国外也已有了男朋友,因此俩人并未多费口舌就谈妥了离婚的事,妻子特意从国外回来与尚天笛办理了离婚手续。结束了上一段婚姻后,尚天笛开始筹备和阳冰冰的婚事,他决定买一套和阳冰冰结婚用的新房。

尚天笛让阳冰冰选了一套带精装修的商品房,尚天笛付了12万元首期款,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余款向银行贷款,每个月从尚天笛名下的银行账户划扣按揭款。房屋交付以后,尚天笛和阳冰冰办理了结婚手续并搬进新房,结婚十几天后,尚天笛从他的公积金账户中取出6万元现金并于当日向还贷存折中存入这6万元用以还贷。

由于离婚时前妻回国时间短,尚天笛和前妻没来得及处理俩人在婚内购买、登记在前妻名下的共有房产。前妻到国外后签署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她在国内的弟弟出售该房屋,并把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寄给了她弟弟。她弟弟出售完房屋后,将卖房所得的一半钱款30万元转入尚天笛名下的银行账户,尚天笛将其中的25万元转到新房还贷的账户上。

尚天笛和阳冰冰结婚后并不幸福,俩人为家里的事意见稍有不合,阳冰冰就把尚天笛当初对她“隐婚”的事搬出来念叨。她虽然已嫁给了尚天笛,但总觉得是在受骗的情况下选择了这个已婚男人,心理上一直不平衡,阳冰冰把尚天笛当个罪人,认为他理所应当向自己赎罪。尚天笛还没有和任妻子离婚时,觉得自己脚踏两只船欠阳冰冰的情;但和阳冰冰结了婚以后,认为谁也不欠谁的,夫妻间地位是平等的。俩人的矛盾越来越深,这一段婚姻只维持了两年就告终了。俩人商量把现住的这套房子卖掉后就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但当卖房款到手后,却因如何分割115万元的卖房款产生了分歧。阳冰冰一怒之下把尚天笛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房款。

庭审中,尚天笛和阳冰冰均确认尚天笛以婚前财产12万元支付了首期款,此笔款项应从115万元的售房款总额中扣除。法院认为,关于还贷账户划扣的6万元,是尚天笛自公积金账户取出6万元现金并于当日向还贷存折中存入这笔钱用以还贷,因当日距离尚天笛和阳冰冰结婚时间不到20天,且无其他证据表明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认定该笔还贷款为尚天笛的婚前公积金。关于住房还贷款25万元,尚天笛主张是将其与前妻的另一套房的婚前售楼款中的25万元转至新房的还贷账户,并提交了出售次婚姻期间房产时与买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阳冰冰对此不予确认但无相关证据反驳,据此,法院采信尚天笛的主张。此外,尚天笛主张自购买涉案房屋后至出售该房期间曾以部分婚前款项存入还贷账户用以还贷,但对此无举证说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尚天笛主张,向其舅舅借款35万元用于提前还贷赎楼,房子卖掉后向其舅舅还了35万元,这笔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尚天笛提交了他向其舅舅出具的金额为35万元的《借条》和其舅舅向他出具的金额为35万元《收条》为证,证明该笔款项已归还。

法院认为,尚天笛、阳冰冰对外并无负债,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债务混同,尚天笛要求此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缺乏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因这35万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且无证据表明尚天笛是以婚前财产用以还贷,故应视作尚天笛、阳冰冰以婚后财产归还欠款。因此,该笔款项亦不得作为尚天笛的婚前财产在总房款中扣除。综上,该售房款中72万元(总售房款115万元-首期款12万-公积金6万元-婚前售房款25万元,以上合计72万元)为夫妻共有财产,尚天笛应按该笔款的二分之一即36万元支付给阳冰冰。据此,法院判决尚天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36万元支付给阳冰冰。

一审判决后,尚天笛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中,尚天笛与阳冰冰已确认涉案房屋出售前约有35万元贷款未结清。尚天笛则举证证明因出售该房,向其舅舅借款35万元先行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再从售房所得房款115万元中取35万元归还了该笔借款。据此,该35万元借款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从售房款中扣减,所余房款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标的。一审中法院已查明:尚天笛的还贷账户于签订售楼合同后,前后相差一天分别转账存入17万元、现金存入18万元,第二笔18万元到账后当天分两次共转账出35万元。尚天笛和阳冰冰均承认涉案房产的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但双方对于35万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存有异议,阳冰冰认为其从来对该笔借款不知情,故该笔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笔款项为购房者划入用以涂销抵押,但对此无举证说明。阳冰冰承认该35万元来自购房者,属于售房总款的一部分,但已划入银行用以涂销房屋抵押。虽然双方对该35万元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异议,但双方均不否认银行划走的35万元涂销抵押款最终来源于购房者的购房款,差异之处只是尚天笛说明曾先向舅舅借款,后用购房者所付房款清还借款这项中间周转环节,而阳冰冰则不认可存在该周转环节,认为由购房者所付房款直接划入银行。过程的差异并不影响结论,重要的是双方对35万元应从售房款总额中扣减并无异议。此外,一审法院认为:因35万元在夫妻存续期间归还,且无证据表明尚天笛是以婚前财产用以还贷,故应视作尚天笛、阳冰冰以婚后财产归还欠款。因此,该笔款项亦不得作为尚天笛的婚前财产在总房款中扣除。综上,即使一审法院认为尚天笛将该35万元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当,完全不采信尚天笛关于35万元曾由舅舅提供周转款的陈述,也应当以双方认可的事实为依据,按公平合理原则,认定银行实际划扣35万元涂销房屋的抵押款最终来源于购房者的购房款,应当从售房款115万元中扣减,在此基础上再扣除尚天笛的婚前财产(即总售房款115万元-涂销抵押款35万元-首期款12万元-公积金6万-婚前售房款25万元)后的37万元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标的。另外,上诉人尚天笛还认为,该房屋是尚天笛婚前贷款购买,婚后绝大部分以尚天笛婚前财产还贷,即使按上述计算出37万元的争议标的,但该款显然属于房屋增值所得,按照房屋归属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还贷比例,一审法院按照款项二分之一的标准判决尚天笛支付补偿款给被阳冰冰有失公平公正。上诉人尚天笛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售房款归上诉人尚天笛所有,上诉人尚天笛无需支付补偿款给被上诉人阳冰冰;驳回被上诉人阳冰冰要求分得上述财产的诉讼请求。

 尚天笛在二审中提交了其舅舅的银行账户转账17万元到尚天笛名下的还贷账户的个人业务凭证,拟进一步证明其舅舅借款给尚天笛用以还贷涂销房屋抵押。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尚天笛主张涉案房屋的35万元清还银行贷款属于向其舅舅所借的款项,其虽提交了《借条》及《收据》,但因尚天笛与其舅舅存在利害关系,且被上诉人阳冰冰表示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不能仅根据此确认该笔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尚天笛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其舅舅的银行账户转账17万元到尚天笛名下的还贷账户的个人业务凭证,结合尚天笛提交的《借条》及《收据》,可证明上述35万元中的17万元是上诉人尚天笛的舅舅借给尚天笛用于清还银行贷款的。现上诉人尚天笛主张其所借其舅舅的款项已经清还,则该款项应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从总房款中扣除,即上述房屋的售房款中55万元(总售房款115万元-首期款12万元-公积金6万元-婚前售房款25万元-17万元)为夫妻共有财产,上诉人尚天笛应按该笔款的二分之一即27.5万元支付给被上诉人阳冰冰。变更原审判决为:售房款115万元中有55万元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尚天笛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笔款的二分之一即27.5万元支付给阳冰冰。

【律师献计】

本案是关于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婚后又支付了一部分,且婚后还有共同还贷情况的处理。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属于部分共同共有。即婚前个人出资的部分及其增值的部分归一方所有。而婚后再次支付的部分,除非出资人证明该出资系婚前个人财产,否则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该部分及其增值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即是这个思路。

假如本案中涉案房屋未出售,则在离婚诉讼中,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案中的男方尚天笛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尚天笛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涉案房屋已支付的房款分为几个部分,双方认定首期款为男方尚天笛婚前财产支付,一审法院认定男方公积金和男方婚前房产售楼款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这几部分可以从总售楼款的夫妻共有财产中作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被扣除。尚天笛主张出售涉案房产时向其舅舅借款35万元用于提前还贷赎楼,房子卖掉后向其舅舅还了这部分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以婚后财产归还这笔欠款,该笔款项不得作为男方的婚前财产在总房款中扣除。但尚天笛在二审中提交了其舅舅账户转入17万元到其名下还贷账户的个人业务凭证。二审法院认为这17万元款项是尚天笛的舅舅借钱给尚天笛用于清还银行贷款的,该款项应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从总房款中扣除。

由于男方在二审中提交了其舅舅账户转入17万元到男方名下还贷账户的个人业务凭证的这份证据,才证明了用于赎楼的35万中的17万是夫妻婚内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男方提交的借条和收条的35万金额中另外的18万却由于没有转账记录而没有被法院认定为是向其舅舅的借款。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笔者颜宇丹律师在此提醒读者,向他人借款或借款给他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是用转账方式不要以现金方式,因为借条和收条在有些情况下是不被法院所认定的,而银行的转账记录却是抹煞不掉的,证明力较高,除非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


颜宇丹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丹柱法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深圳市总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2017年深圳“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电视台常驻嘉宾律师、深圳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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