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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导致的二手房交易增值税该由谁交?

深圳颜宇丹律师2017-09-29 14: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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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生与金先生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程先生向金先生购买房屋,转让价款为350万元。双方约定定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程先生于签约当日依约在中介公司刷卡支付了30万元定金,中介公司支付给金先生,金先生出具了收据。程先生与金先生及中介公司于同日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价格确认书》、《放款申请书》及《费用估算表》,程先生、吴小姐与金先生于当天签订了《主体变更确认书》,约定买方主体由程先生变更为吴小姐。

2016年10月20日,吴小姐、金先生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XX银行深圳分行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吴小姐交纳首期款105万进行资金监管,并于 2016年10月28日取得该银行贷款承诺函。

由于2016年 10月4日深圳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由原来规定的非深户家庭需提供3年社保或纳税证明限购一套改为需提供5年社保或纳税证明,才具备购房资格。而吴小姐系非深户家庭,社保满三未满五,而且由于变更主体,10月4日前交纳定金的刷卡记录显示为程先生,由于刷卡主体与变更后买方主体不一致,不能以付款凭证适用原购房政策。中介公司为了使吴小姐赶上原政策的购房资格,于10月4日出台新政后的当晚网签吴小姐和金先生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卖方金先生于2014年10月25日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按照二手房交易增值税交纳办法,再次转让到2016年10月25日满两年免增值税,因此双方签字确认的《费用估算表》营业税(即增值税)一栏约定为零。如果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以后再网签合同,虽然可免增值税,但吴小姐按新政不具有购房资格。而如果双方一旦签字确认10月4日网签合同,则以网签时间为准转让时间不足两年,将产生10余万元增值税。买方认为签订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前提是免交增值税,并且双方都已确认没有增值税,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应为卖方,如果双方在网签合同上签字确认,则产生的增值税应由卖方承担,但金先生坚持认为卖方实收价,所有税费应由买方承担。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一旦双方签字确认网签合同,将产生的增值税由哪方交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吴小姐多次与金先生协商,并表示如果金先生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增值税,吴小姐愿意确认10月4日网签合同效力,获得购房资格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金先生拒绝交纳增值税。

接受买方委托后,笔者颜宇丹律师代理吴小姐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双方就确认10月4日网签合同所产生的增值税未协商一致意见,双方在起诉前未签字确认10月4日网签合同,以致吴小姐无法取得购房资格,也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只得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定金30万元。金先生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主动通过中介公司约买方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买方承担2万元增值税,卖方承担剩余10余万元增值税,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约后遇房产新政,为赶上原政策购房资格的末班车于新政当晚网签合同,却意外产生了出售房产未满两年的增值税,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深圳房价下跌,卖方担心买方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后不但要退还所收定金,再次出售时还得降价,并且有价无市难以出手,因此愿意承担大部分增值税。同时,买方承担小部分增值税,就可不必再推迟两年等到社保满五年才能买房,可谓各方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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