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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睽违近30年 深圳将恢复划拨方式供地

深圳新闻网  2017-09-02 07:08

[摘要] 1988年在深圳消失的划拨用地,将重出江湖。2017年9月1日傍晚,深圳市规土委在官网上发布通告,征求社会公众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1988年在深圳消失的划拨用地,将重出江湖。2017年9月1日傍晚,深圳市规土委在官网上发布通告,征求社会公众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记者注意到,深圳市规土委组织起草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不但让“划拨用地”这一历史名词重回视野,还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

本《意见》有效期5年。国有土地作价入股和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9月15日前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反馈,为便于沟通联系,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联系人:钱嵘,联系电话:83949379。反馈邮箱:dlu@szpl.gov.cn。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606土地利用处。

文化教育卫生交通及人才保障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不得改变用途

《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性质和用途。

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下列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及特殊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供应、环境卫生及其他公用设施,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

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严防土地闲置 违法违约企业列入黑名单 不得参与城市更新

征求意见稿中对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及审批监管提出了要求。

《意见》同时明确净地供应要求。拟供应的土地应当为权属清晰的国有土地,安置补偿须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杜绝以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不完善为由延长开竣工期限,严防土地闲置。

为降低土地供应风险,《意见》中明确规定,土地供应中的违法违约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信主体不得参与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土地供应活动。

深圳开启国有用地有偿使用改革 年均供地30平方公里

作为中国个经济特区,深圳一直承担着国家改革试验田的重要使命,1987年深圳的“土地拍卖槌”开启了我国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改革的序幕。

30多年来,深圳一直积极探索创新以高效供地保障城市化跨越式发展为主要导向的土地供应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年均土地供应规模约30平方公里,对迅猛扩大的人口和经济体量提供了重要支撑。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新增用地资源瓶颈,一方面原有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为特征的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覆盖面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逐渐凸显,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联合多部委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及《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差别化供应土地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深圳市规土委解读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结合深圳的现实需求,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土要求下,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深化深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保障城市转型发展。

恢复划拨方式供地强调公益非营利性质

记者了解到,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土地供应方式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和租赁。而深圳市自1988年1月《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颁布实施后,特区国有土地统一实行有偿出让制度,事实上废除了划拨,改为协议免地价供应。

结合国家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趋势、深圳市土地督察审计问题及土地管理的实际需求,以产权为导向完善我市土地供应体系,《意见》此次恢复了划拨方式供地,范围仅限于产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一方面强调划拨用地的公益、非营利性质;另一方面明确划拨用地产权归政府,不限定划拨用地投资主体,政府可以根据其投资管理要求选取合适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者,区分用地供应和项目经营,以鼓励社会投资民生用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确保公共服务及产品尽可能地惠及广大群众;另外明晰划拨用地“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意见》明确出让用地范围。以产权为导向,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产权归社会投资人的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出让用地中缺乏竞争性或者重点保障的以协议方式供应,其余一律招拍挂出让;同时结合管理需求,对部分协议出让用地予以权利限制。

《意见》探索租赁和作价出资。在租赁方面提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供应方式,对急需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实行短期租赁,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

在作价出资方面,按照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进一步优化完善作价出资机制,具体办法按照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规范临时用地使用和委托管理。临时用地范围限定在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形;对于公园绿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护坡用地等以划定管理范围线的方式委托相关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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