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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 已婚子女与父母共同出资共有关系

深圳侨报  2017-08-15 03:32

[摘要] 小王(男)与小张(女)婚后另过。2015年以小王父亲为买受人、小王母亲、小王及小张为共有人购买楼房一套。其中,首期款小王父母付45万元,小张付5万元,余款由小王父亲公积金贷款并自行还贷。

●案情

小王(男)与小张(女)婚后另过。2015年以小王父亲为买受人、小王母亲、小王及小张为共有人购买楼房一套。其中,首期款小王父母付45万元,小张付5万元,余款由小王父亲公积金贷款并自行还贷。

2016年5月小张提出离婚,因对共买房屋价款分割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市场价分得共同购买房屋25%的价款。

●法院判决

法院因该房屋产权涉及到案外人而未分割。

●评析

争议房屋属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共有,是指财产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依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原则上推定为按份共有,除非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小张在出资购买房屋时并未约定共有形式,应推定为按份共有。

律师认为,家庭关系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关系,是由不同家庭共同组成的亲属体。狭义专指夫妻及未婚子女之间的关系,成员之间关系亲密,财产相互融合。因此,《物权法》规定应指狭义的家庭关系。小王和小张婚后未与父母共同生活,财产相互独立,属广义家庭关系。小张要求分割的房屋是两个家庭共同出资所买,由《购房合同》及出资看,小王未出资但却是房屋共有人,这是因小张已经以小家庭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出资。因此,争议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103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小张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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