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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整公积金、企业年金个税税前扣除标准

深圳新闻网  2017-07-19 07:08

[摘要]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2440元(7480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南山区赵小姐来电咨询:深圳市统计部门已公布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问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否调整?

地税局申小姐回答: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深圳市2016年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公报》的数据,2016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80元(四舍五入取整数)。

据此,自201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22440元(7480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22440元(7480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罗湖区黄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在2017年7月与某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给予一次性补偿,请问这部分补偿收入该如何计征个税?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7〕157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269271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规定如下: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宝安区吴先生来电咨询:请问个人独资企业用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或家属购买房产,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才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龙岗区张小姐来电咨询:请问同一企业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签订的购销凭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地税局申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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