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蝴蝶效应”说的是:一只南美洲亚马孙河边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几下翅膀,就有可能在两周后引起美国得
◎原创撰稿丨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张茂荣
◎稿件转载自公众号:信荣律师团队
2016年10月10日同行发文披露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违约业主按房屋差价赔付买方违约金的鲜有案例,一时引发深圳二手房违约可能全部判决支持差价的期待,然时过大半年,据信荣(深圳)房地产律师团队了解,包括本团队代理及该案一审法院在内的其后差价索赔案多迟迟未予判决。
客观地说,过往深圳各级法院不但不支持差价赔偿,而且即便买家提供了房屋评估报告也不作为判决违约方足额支付违约金的参考(评估报告超过20%,判决违约金不足约定20%的情况十分普遍),其理由只有一句话:签约后房价涨跌属市场行为,违约方签约时无法预见,而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也多以对方不认可而不予采信!
虽说房价涨跌是市场行为,非当事人签约时可以预见,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貌似不能支持差价损失,然不可忽视的是违约行为并非发生于签约之时,而是房价暴涨之后,违约方违约获利意图明显,且该条仅适用于要求赔偿损失的情况,而守约方要求的是提高违约金,诉求不是赔偿损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及《<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判决支持差价。
深圳中院该个案差价判决除了支持差价外,还认定了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是一个大尺度的跨越,称之为二手房审判破冰之举丝毫不过。
然该个案是否能够从此改变深圳二手房审判不支持差价惯例本团队仍持谨慎态度,原因是一方面深圳中院在北京、上海早已支持差价的情况下,一直不予支持;另一方面该个案之后多起差价案件迟迟不予判决,也显示出法院内部意见的不统一。
中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然同一个中院,同一屋檐下,个案判决已经出现,他案判决如不支持,如何给他案当事人一个交代?如何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期待该个案差价判决能够成为扇动深圳法院判决支持差价的蝴蝶翅膀,能够撬动深圳长期以来不支持差价判决的坚冰,同时期待中国法律不再让守约方和老实人吃亏!(过往十年业主违约赔付违约金后均因房价上涨而获益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