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建部日前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浓墨重彩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其积极和现实意义自不待言。但是,政府仅靠严管出租人,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住建部日前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
承租人按月支付租金是对传统“押一付三”房租支付模式的颠覆;政府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租金价格……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条例》浓墨重彩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打击黑中介和无良房东,维护租房人的权益,其积极和现实意义自不待言。
但是,房价高高在上、出租房供不应求,政府仅靠严管出租人,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所以,认真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多建一些公租房廉租房,低价出租给外来务工人员,这也值得考虑。其实住建部2012年7月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是,相对于“居者有其屋”的社会需要来说,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仍然是杯水车薪。笔者注意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同时,也附加了“在本地稳定就业须达到规定年限”的准入条件。对于普通打工者来说,找到就业岗位已经颇为不易,还要求稳定就业达到规定的年限,公租房对他们可望不可即。
因此,要让公共租赁住房法规政策真正惠及民生,需要地方政府尽职尽责,做好这样几件事。一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数量与质量,扩大供给范围,别让“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成为障碍。二是公共租赁住房选址应配套设施完善,方便租户工作生活,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三是公共租赁住房供给要制导,不能跑偏走样。
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中低收入群众居住权利的重要防线,并非普遍的政策待遇。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对象的确认,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而把有限的资源分配给真正需要的人。由于公共租赁住房是一种过渡性住房,租房人具有较大的流动性,相关部门在对供给对象严格把关的同时,对公共租赁住房退出也要严格把关。只有法律制度的笼子越细密,公租房政策越给力,才能在程度上实现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居者有其屋”。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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