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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 粤居住证拟每年签注一次

深圳新闻网  2017-03-29 08:06

[摘要] 3月28日,《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广东省十二届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居住证制度的申领条件,要求居住证持有人每满一年签注一次,还重新设定了有关居住证持有人权益的条款内容。

3月28日,《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广东省十二届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居住证制度的申领条件,要求居住证持有人每满一年签注一次,还重新设定了有关居住证持有人权益的条款内容。

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指出,广东省是流动人口多的省份,目前流动人口3903万,其中约820万居住期在半年以下,很容易再次流动甚至回流原籍。《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即发放居住证,造成居住证发放过滥和浪费,加大了公共服务供给负担和财政压力。因此,《条例》的部分条款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广东省流动人口状况、特点和服务管理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修订草案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修订草案重新设定了居住证的功能定位,将原《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修改为“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有关居住证期限的条款内容也进行重新设定。修订草案明确,广东省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修订草案还重新设定了有关居住证持有人权益的条款内容。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就业、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及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便利。

关于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这部分内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司委指出,我省珠三角地区因集中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难以满足需要。其建议在修订草案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这一内容后面增加一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提供机制,对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根据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量化指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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