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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某盘"一房二租"引纠纷 租客"约人"阻止施工

深圳新闻网  2017-03-13 11:08

[摘要] 近日,海乐社区发生一宗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双方纠集多人在出租场地讨说法,双方争执不下,矛盾一旦被激化很可能会进一步恶化。新安司法所接报后,马上成立调解应急小组,派出“移动调解车”赶赴现场。经民警及街道相关部门劝阻后,租赁双方来到海乐社区调解室进行调解。

近日,海乐社区发生一宗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双方纠集多人在出租场地讨说法,双方争执不下,矛盾一旦被激化很可能会进一步恶化。新安司法所接报后,马上成立调解应急小组,派出“移动调解车”赶赴现场。经民警及街道相关部门劝阻后,租赁双方来到海乐社区调解室进行调解。

合同期内“一房二租”

2016年4月,承租方许先生、朱小姐与某 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 公司从宝安某楼盘承租来的一楼、三楼商铺转租给许先生、朱小姐经营餐馆及酒店,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如期进场施工装修。但后来由于该楼盘业主不同意商铺经营餐馆及酒店,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终该项目被禁止施工并断水断电,租赁合同无法履行。许先生、朱小姐便向 公司申请退款并解除租赁合同,而 公司因财务困难,一直未给予退款,租赁合同也未能解除。。

2016年10月, 公司与多方协调后,楼盘商铺终于恢复进场,但由于 公司与许先生、朱小姐之前因退款问题产生了矛盾,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公司为减少损失,在没经承租方同意的情况下,又将楼盘商铺转租给第三方,并向法院起诉许先生、朱小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许先生、朱小姐则反诉 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以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再次出现双方纠集多人到现场阻止装修施工的场面。

应急调解迅速介入化干戈

新安街道应急调解小组介入了解具体案情后,分别对双方就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进行了讲解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又将商铺转租给第三人,属于违约行为,而许先生、朱小组聚集20多人阻止工地施工容易造成治安案件,维权应当理性。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 公司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愿意通过协商处理此事。

随后,调解员又对许先生、朱小姐进行批评和,指出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采用暴力或过激行为解决,那样只会加剧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许先生、朱小姐终同意与对方友好协商此事。

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 公司退还租金及押金,租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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