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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龚爱爱房贷断供 被银行索796.6万

深圳新闻网  2016-05-11 05:27

[摘要] 记者10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房姐”龚爱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的两处房产因未偿还银行贷款被起诉,要求龚爱爱清偿贷款本息等合计796.6万余元。

记者10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房姐”龚爱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的两处房产因未偿还银行贷款被起诉,要求龚爱爱清偿贷款本息等合计796.6万余元。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诉称,2009年9月3日,该行与龚爱爱签订两份《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分别向其提供贷款624万元和64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朝阳区三里屯的两套房屋,贷款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起为10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34%,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本付息。

合同约定,若龚爱爱不偿还贷款本息,则自应付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按罚息利率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原告表示,自2015年4月20日起,龚爱爱未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抵押借款合同,龚爱爱清偿两处房产的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分别为3925567.46元、4041052.9元。

龚爱爱原是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榆林市代表,因在北京、西安、神木等地拥有多处房产,被称为“房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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