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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维权路 22位南山大冲村出嫁女的股权哪去了?

深圳新闻网  2014-10-17 09:49

[摘要] 握在手中的红本股权证早已褪色,她们也不再年轻,但坚定不移的维权心却没有动摇。她们是正在旧改中的深圳南山大冲村村民,也是上个世纪末被卷入股权争议的一群出嫁女。

18年维权路 22位大冲出嫁女的股权哪去了?

出嫁女维权拟状告娘家村 遭遇立案难题

握在手中的红本股权证早已褪色,她们也不再年轻,但坚定不移的维权心却没有动摇。她们是正在旧改中的深圳南山大冲村村民,也是上个世纪末被卷入股权争议的一群出嫁女。

18年前,股权突然没了

记者在事先约好的律师事务所见到了五位当事人,她们分别是郑惠玲、冯日艳、曾月芳、刘映娇、郑秀芳。据她们的代理律师介绍,她们是22位出嫁女中比较团结的,也是15位一起申请民事起诉的代表。

维权道路漫长而艰辛。1969年生的曾月芳是村里批站出来走法律途径维权的出嫁女,回想十几年的维权路,曾月芳感慨“不容易”。作为代表之一,她向记者回忆起当年手持红本股权证的她们,是如何“丢掉”了股权的。

“我们有各种证明,凭什么就把我们的股权给剥夺了?”曾月芳向记者展示了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在内的一大堆材料。据她介绍,她们在早年与丈夫结婚后,一直参加生产劳动,享受村民待遇、福利。而1992年,原大冲村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公司,当年12月至1993年1月,符合股权分配的22位出嫁但户口未迁出,并参加生产劳动的出嫁女,与公司签订了《大冲村民出嫁女股份分配登记表》,并一直履行着登记表的约定,向该22名出嫁女分配了1993年至1996年的股份分红。

然而好景不长,1996年年底发生的一件事,把她们平静的生活彻底打乱:以一份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该公司召开一次股东代表大会,在这些出嫁女未到场的情况下,通过表决的方式取消了原来有分配权的22名出嫁女的股份分配。

会议纪要到底讲了啥?

那么决定她们不能继续分红的会议纪要文件究竟讲了些什么?在由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中有这样的一份文件:南山区政府深南工纪【1996】85号文。文中主要内容是针对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化工作进行会议讨论,并得出在1996年7月1日前,《股东名册》中的名字都为原始股东,这其中自然也包括已经领取股权分红数年的22位出嫁女。工作纪要中还对原始股东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原始股东此后出嫁、外出工作、就业或者外地居住者,不论是否迁出村内户口,依然继续持有股权。

“我们一致认为,这份文件讲得清楚,作为原来就认定的股东,享有股份分配理所当然。”然而令人觉得意外的是,1996年12月27日,该公司在股东代表大会上,否决了33个出嫁女股份分配权,同时取消了原来有分配权的这22名出嫁女的股份分配。“更让人气愤的是,明明会议纪要中写明了的《股东名册》,被进行了篡改,我们的名字从此就不在名册中,之后更是没有办法享受到股份分配!”1967年生的郑秀芳,穿着朴素的着装,手持一叠材料,和另外4名出嫁女一起,表达对自己失去股权的愤怒。

曾月芳表示,她们至今不理解当年发生了什么事,也不知道她们原有的股权是否被侵吞。“既然不分给我们,那这些股权又去了哪里?”“我们连《股东名册》都看不到了,一切都被股份公司掌握着,只能通过手头上的这些材料,来证明。”她们提供的材料,包括当年持有并记录了获得股份分红的红本股权证,记录着她们名字的原始《股东名册》复印件。

诉诸法律 难以立案

至此十余年间,她们22人从青年熬到了白头,有的出嫁女甚至因为疾病去世了,但从未间断过维权。写过求助信、信访过,并得到了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办事处的重视,组成了专项调查组。调查组通过到深圳市工商局、档案局、南山区档案馆、区集资办、大冲六个经理部等单位,查阅大量大冲股份公司成立和股东分配等方面的原始资料,并走访了有关人员,了解了大冲出嫁女股权分配情况后,于2008年9月8日形成了《关于处理大冲出嫁女问题的意见》和《大冲出嫁女问题调查情况汇报》,确认了22名出嫁女的原始股东身份以及享有的股权分配权,要求大冲股份公司重新确认出嫁女股东身份并明确其享有股权分配的时间。

原想事情已出现曙光,未曾想街道办出具的意见毫无作用。按当年的说法,街道办的意见只是意见,并没有法律效力,并且由于年代久远,已成为历史问题,时任股份公司的领导层并没有着手处理该问题。如今,负责出具两份意见的街道办相关经手人均已离任,股份公司的领导层也几经变换,已无法通过正常协商方式解决。她们提交的民事诉讼状也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原路打回,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理由是“涉及农村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问题,并非单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他山之石

宝安福永:持有股权 分红不变

李先生是福永某村的村民,他说在他们村里,村民每年每人领得的分红都是根据手中持有的股份额度等额分配。李先生说,当时成立股份公司时,每家分得的原始股是终身定额的,往后出生的人就无法享受村里的分红了。而出嫁后的本村妇女只要手中依然持有股权,就可以继续领取村里的分红。

声音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曾于2007年制定了《中共深圳市委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厅关于解决原农村地区出嫁女及其子女、配偶集体分配权历史问题的意见》(代拟稿),内容提到对于这方面问题,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与尊重群众自治原则。“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是理智的,应该得到支持。”市妇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说,《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出嫁女”们所应享有的权利。“实现男女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得到全社会的重视。我们也呼吁不要出现过激的行为,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

有认为,“男女平等”的原则已被写进我国《宪法》半个多世纪。但是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着“人多地少”的矛盾,因此,在利益冲突面前,便出现了沿袭几千年的“歧视妇女”的传统观念来代替“男女平等”这个法制原则的现象。诸如此类事情在中国时有发生,因此,农村基层组织树立《宪法》观念,依《宪法》精神办事已是当务之急。

律师说法

负责此次诉讼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桃春、林茜对此案重视,曾多次研究过国内同类型案例,以及市内遭遇过同样问题的出嫁女们遇到的股权纠纷。“相比较而言,深圳这方面处理问题真的比较落后,据了解目前全深圳有关出嫁女股权纠纷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唯独大冲村。”廖桃春表示,这些出嫁女的问题均是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表决股份分红方案的形式,剥夺了她们从1996年至2014年期间的原始股份分红款。

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分配权益的意见》、中共厅、国务院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法院立案庭【2002】民立他字第4号文、法院研究室法研【2001】51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均有规定保护妇女权益的条款,但这些出嫁女在维权之路上跋涉了近二十年的时间,问题却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姑且先不谈论案件实体结果如何,本来这些出嫁女的权益纠纷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九条规定应当受理的。

街道说法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住在大冲村临时安置房内的村民,他们都表示对历史久远的出嫁女事件并不是十分了解。

作为管辖方,南山区粤海街道办曾积极协调,希望促成出嫁女历史问题的解决,但2008年出具的意见遭遇打水漂,让他们的意向也一度变得迷茫。“我们的确曾多次接到出嫁女的信访,目前在组织多部门针对这一事件进行协调,但由于涉及的是村内自治问题,的确很难办。”一名负责接待记者的粤海街道办室工作人员称。

该街道办妇联一位叫“陈姐”的专干表示,她曾多次接待这批出嫁女,也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是现在事情的症结在于股份公司。“如果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如果一开始就认定出嫁女的原始股东身份,那么是应该继续发放股份分红的,但是现在每次去跟他们说,他们就会把责任推到股东大会,说是股东大会决定的,他们也需要做村民的工作。”她给记者解释,一些村民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家庭成员也出现过股权被剥夺的情况,所以并不支持出嫁女的利益归还。“而且街道办出具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哪一条法律会对男女不平等的情况作出罚则或者强制措施,所以问题就这么搁置了下来。”

陈姐说,近深圳正在给村内股份公司进行二次改革,希望在改革的过程中能把这些历史问题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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