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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业主400万拍来房产竟有"终身租赁合同"

深圳新闻网   2014-09-16 07:52

[摘要] 花了400多万元从法院拍卖竞得一层深南大道旁的楼,并顺利办好了房产证。然而,由于该层楼拍卖前竟含有一份“终身租赁合同”,导致新业主与承租方多次对簿公堂,至今仍未获房产使用权。近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房产租赁合同纠纷案引人关注。

花了400多万元从法院拍卖竞得一层深南大道旁的楼,并顺利办好了房产证。然而,由于该层楼拍卖前竟含有一份“终身租赁合同”,导致新业主与承租方多次对簿公堂,至今仍未获房产使用权。近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房产租赁合同纠纷案引人关注。

400万拍得一份“终身租赁合同”?

2007年1月,深圳市鼎丰泰有限公司(下称鼎丰泰公司)通过法院拍卖竞得深南路旁的中建大厦1层房产。等到办好房产证,前后共花费460多万元。当新业主高高兴兴地拿着房产证准备接管这层楼的时候,却发现中建物业管理公司已将这层楼租给了另一家公司,每月收取近6万元的租金。对此,鼎丰泰公司向罗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院取得该物业的使用权。

据了解,承租方名为深圳市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建物业公司)。事件需追溯至1992年12月,当时中建大厦尚未竣工,中建物业作为深圳市中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建股份公司)的子公司,与其签订了中建大厦1层的《租赁合同》。为维护作为承租方的合法权利,中建物业公司亦作为原告于200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2007)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中建物业公司诉称,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上述大厦楼层租赁期限为大厦满限使用期全期租用,即甲方从大厦竣工之日起,将出租楼层交付给乙方使用,至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大厦所占用土地使用期限由国家收回大厦房地产权之日止”。即租期自签订合同的1992年12月7日起,至土地使用年限截止2043年1月7日。

省高院裁定租期至2019年到期

中建物业公司还提交证据称,1992年12月11日,公司与中建股份公司签订《租凭补充合同》,双方达成协议:中建股份公司以中建大厦八个自用楼层十年的管理费用,抵偿中建物业公司承租中建大厦第十一层的租金。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针对中建大厦11层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中建大厦11层房产租赁期限作出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710号判决:“中建物业公司与中建股份公司于1992年12月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中建大厦第十一层,使用期限自1992年12月7日至2019年10月1日有效,从2019年10月2日至2043年1月7日无效”。

据统计,从2007年起,鼎丰泰公司、中建物业公司和中建股份公司,围绕中建大厦1层房产租赁合同及租赁租金纠纷,共进行了多达11起诉讼。终,针对各方就租赁期限异议,广东省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粤高法民一申字第827号,维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涉事房产因转租再起争议

然而,2014年1月,中建物业公司和鼎丰泰公司再一次对簿公堂。起因是鼎丰泰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到租凭备案登记部门查询才发现,中建物业公司在2012年之后,存在新的转租事实。

2014年1月20日,鼎丰泰公司以中建物业公司非法转租为由,向中建物业公司接连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和《关于要求返还中建大厦1层房屋的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并要求中建物业公司收到通知书5日内将涉案房产交还鼎丰泰公司。

中建物业公司为此一纸诉状将鼎丰泰公司告至罗湖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鼎丰泰公司出具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和《关于要求返还中建大厦1层房屋的通知》无效。

罗湖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357号判决:驳回原告中建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建物业公司不服罗湖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结果将择期宣判。

拍卖前法院无义务处理租赁关系

针对该起因租赁关系引发的“马拉松”诉讼,有市民质称,法院在拍卖前,早已知晓该房产含租赁合同,却依然执行该起拍卖,法院的做法是否太过草率?为了了结一单诉讼,而带来另一起纠纷,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值得商榷。

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未理清,法院在拍卖前有无义务先行处理?昨日下午,记者就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的相关疑问,咨询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尹华筠律师。据尹律师介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房屋进行拍卖前,并无责任和义务对其租赁关系进行处理,除非涉及产权纠纷,则必须先处理再拍卖。但如有相关租赁关系未理清,法院和房屋交易在公示期间,应对此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尹律师建议,如拍卖者对房屋相关纠纷存在异议,另行起诉,再交由法院审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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