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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中介遭追讨 律师称原中介无权追讨

深圳新闻网  2014-08-14 08:27

[摘要] 对于不少购房者来说,更换中介看房、购房是常有的事情。但近日,有市民反映,称其在未与中介签订任何协议的前提下,因价格问题更换中介购房后,却频频被原中介追讨,不堪其扰。

对于不少购房者来说,更换中介看房、购房是常有的事情。但近日,有市民反映,称其在未与中介签订任何协议的前提下,因价格问题更换中介购房后,却频频被原中介追讨,不堪其扰。记者咨询律师获悉,此类购房情况,原中介方面无权要求购房者支付,若持续追讨或将构成侵权。

谢女士向记者表示,自己8月2日下午在龙珠花园某中介机构宁先生的带领下看了一套位于百合新城的二手房,当时未签订任何看房协议。“考虑到该套房产价格过高,当时未考虑购买。”谢女士告诉记者,第二日,她在另外一家中介机构的下也看了该套房产,因为该中介机构报价比原中介低了5万元,她便通过该中介机构成交了此套房产,“看了房子才得知是同一套。”

据谢女士介绍,近日,原地产中介宁先生连续数日通过电话、短信向谢女士追讨。宁先生发给谢女士的短信中这样写道:“你这样的行为就是跳单,你跳单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我们公司会通过我们的方式追讨我们应有的。”

谢女士向记者表示,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地产行业并未规定看一次房就要缴纳,买卖成与不成既看价钱也看服务,她对宁先生追讨的行为感到困惑。

近日,记者就谢女士反映的情况致函原地产中介宁先生所在的中介机构核实,该地产中介机构未就此事作出说明,复函表示该公司有权主张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权利。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谭岳奇律师表示:首先,谢女士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是由其他正规地产中介机构所促成,且终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低于原地产中介的报价,足以证明其并非由原地产中介所促成,则原地产中介方面无权依据法律请求谢女士支付。其次,原地产中介在向谢女士提供看房服务前并未明示其可能在未能促成合同的情况下收取必要费用之标准,双方并未签订《看房协议》或类似的法律文件,故原地产中介机构无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谢女士支付必要费用。

谭岳奇律师表示,若谢女士继续受到原地产中介方面的骚扰,可以向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及其主管政府部门投诉该机构及其有关中介执业人士,以监督和规范其违规执业扰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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