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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房产遇上新婚姻法 房屋产权问题深度解析

房天下  2013-09-14 00:36

[摘要] 近公司里不少人即将迈入婚姻的,作为爱情港湾的房子,自然是大家讨论的话题。新婚姻法已经出台很长时间,不少也已经对婚姻法做出了或粗略或详细的解读,但是在遇到具体的问题时,不少人还是摸不着头脑。房天下小编今天将婚姻法中对房产的规定一一梳理,以为人们答疑解惑。

公司里不少人即将迈入婚姻的,作为爱情港湾的房子,自然是大家讨论的话题。新婚姻法已经出台很长时间,不少也已经对婚姻法做出了或粗略或详细的解读,但是在遇到具体的问题时,不少人还是摸不着头脑。 

婚姻法下,婚前房产跟婚后房产是怎么区别的呢?适婚夫妻到底是应该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上纠结不已,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婚后买房,除非特殊约定,不然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对房产约定好了都是没差的。

婚期买房与婚后买房的差别

一、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支付了后期款,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后期款部分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可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父母借贷给子女的购房款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于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双方共担。

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本着自愿自主的原则将这笔费用进行分割。起诉离婚时,若女方主张权利要求分割,那么就应将详细的费用的清单以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证据提交给审判人员以便于审判人员公平公正地进行财产的分割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规定。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约定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贷款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新婚姻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前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按约定处理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结婚前一方已经买了一套房,婚后一年才办理房产证,这样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该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该房屋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配偶婚前已出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和你结婚后,才领取该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

其次,该房产不能因为你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要将配偶的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双方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该套房产不因结婚以及你的居住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房产怎么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里的出资指全额出资,如父母仅付了首付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仅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本金+),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的,当然属于共有,未做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

 

 

 

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实行共有房产登记。夫妻共同房产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记都可以。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典型的形式,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什么是夫妻共有房产?包括几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权。例如,两个人共同的一栋房屋。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夫妻对房产权有多种形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权,包括: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⑵夫妻一方或双方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的房产。夫妻对共同的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同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因此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应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按确定份额对房产行使权。如甲、乙共同出资购栋房屋,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甲、乙各按出资份额对该房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权。”需要明确两点:一、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将之明确。二、按份共有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占有两间房屋,而是指两个人都对这四间房屋享有权利,该权利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即各半进行分配。

《婚姻法》第十九条赋予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改变房产的权形式。

 

 

新婚姻法下 夫妻如何打好“房屋保卫战”

直击案例:

【问题1】父母给他们儿子买房,离婚时儿媳真的没份?

答案:如果父母是在婚前就给儿子买房,并且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额全部购房款,那么很不幸地告诉你,离婚时儿媳还真的没份。因为上述行为将视为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那么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也就是平时说的“婚前个人财产”了。

如果父母是在婚后给儿子买的,那就不一定了。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男方父母出资单独购房并且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则视为父母对他们儿子一方的赠予行为,也就是儿子个人财产了。但如果产权证写上了夫妻共有,那就不存在没份之说了。

【问题2】父母给他们儿子买房,但只给了首付,房贷是夫妻婚后,从两人每月工资中抵扣,离婚时还是不能分到房子吗?

答案:不少人觉得新婚姻法下,对男人而言是“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只要是丈夫这边给了首付,离婚时妻子是不是“渣都没有”?与上面的问题一样,无论是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只要登记在了一方的名下,都会被认为是父母对他们儿子一人的房屋赠与,也就是说离婚时房子将归男方,无论女方是否有共同还贷。

需要指出的是,房子虽然没了,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钱以及部分还是有的。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条规定充分考虑了男女双方在物质付出上的公平,但对于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且无法量化的付出并没有给予过多考虑。

一句话,无论什么情况发生,产权登记永远是房子铁打的证据,无论婚前买房好还是婚后买房好,记得两人共同登记就对了。

【问题3】如果房子是双方父母给了首付,房贷是夫妻婚后,从两人每月从工资中抵扣,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答案:这种情况应该是解决的。按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至于房贷部分,共同还贷的钱以及部分就由男女双方公平分配。

【问题4】如果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夫妻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后妻子再买房会变二套房吗?

答案:众所 ,目前购买首套房首付只需3成,如果是二套房首付则要提到6成。如果以为二套房认定是看名下有没有房产就大错特错了。目前广州限购政策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既要看名下有没有房,也要看银行的贷款记录。尽管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如果妻子是主贷人,那么她在离婚后是已经有了贷款记录,也应认定为二套房,首付6成。如果妻子仅仅是参贷人,则离婚后没房也没贷款记录,则还是购房时首套房。主贷人与参贷人的责任不一样,贷款时千万别随便写喔!

【问题5】张先生和女士是男女朋友,今年打算结婚,张先生有个人房产一套,双方约定张先生将房屋赠送给女士,但迟迟没有办理登记,女士担心如果张先生反悔怎么办?

答案:对于这个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司法解释三的这个规定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一致。女士如果担心张先生婚后反悔,建议双方在婚前将赠与合同办理公证,从而限制赠与人随意行使撤销权。

【问题6】夫妻共有房屋,一方瞒着另一方卖了,能追回来吗?

答案:这里出现了一个法律用语“第三人善意取得”。这个善意购买的力量之巨大,无论一方是否得知另一方擅自处理了共有房产,如果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在《物权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三)》上已构成对房屋的善意取得。这个时候,一哭二闹三上吊也追不回来房子的。

那样被瞒着的一方怎么办呢?追讨不成不就无缘无故地赔了吗?《婚姻法解释(三)》告诉你,“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有律师认为,这样的追讨其实也很难,所以的办法仍然是夫妻双方作共有房产登记。本本上都有你名字了,傻子也不会不知道要征求两方意见才能购买吧!

【问题7】夫妻双方婚后给子女买的房产,离婚时归谁?

答案:如果夫妻双方明确表示将房子赠予孩子,且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就是孩子,那么房产就是孩子的财产,父母离婚时孩子名下的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虽然父母离婚时无权处分该房产,但父母离婚后,父母中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在孩子名下的房屋中

【问题8】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如何认定?

答案: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问题9】婚后一方用夫妻共有财产为第三者买房,如何认定?

答案:婚姻中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夫妻共有财产为第三者买房,并且产权证名字为第三者时,无过错方不能取得房屋权,但 可以起诉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方,对无过错一方进行赔偿。在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多分财产,并要求过错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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