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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五条细则出台 将认真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3-04-19 16:24

[摘要] 编者按:近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厅发布《市政府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国务院发布的“国五条”,其发布的国五条细则与深圳版国五条细则又有何不同呢?以下为南京版国五条细则原文。

编者按:近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厅发布《市政府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国务院发布的“国五条”,其发布的国五条细则与深圳版国五条细则又有何不同呢?以下为南京版国五条细则原文。

>>>深圳国五条细则全文

>>>专题:深圳新国五条细则落地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有效供给,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确保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承担稳控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认真落实好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

二、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等政策

按照国务院厅通知要求,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坚决抑制投机行为。严格执行《市政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的文件要求,凡在我市新购商品住房,在签订认购协议前必须开具《新购住房证明》,各相关部门应按限购要求,从严审核,严格把关。

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认真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住建等部门要密切,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加大中低价位住房供应力度

强化保障性限价住房的供应和管理,今年在四大保障房中推出保障性限价住房5000套,供应市场。今后将继续保持适度的保障性限价住房建设规模,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重点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群等群体的住房矛盾,引导合理住房需求,平抑房价

切实加强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建设,市住建、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紧密,建立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快速通道,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按照全市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的要求,统筹编制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按照计划有序推进,确保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加大土地供后力度,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对已供应的土地,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督促企业尽快开工建设。对闲置土地,加大清理、公示、处置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消化盘活,促进土地及时有效利用。

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今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平方米,竣工500万平方米。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卫生、交通、商业等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方便居住群众生活,确保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保障性住房今年底基本交付使用。

全面推进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全年完成19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和65万平方米危旧房的拆迁任务,完成70个小区、800幢房屋的出新整治任务。

细化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加强准入、退出、分配等环节的,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和骗取保障性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

市住建、发改、国土、规划、物价、金融、税务、工商、公积金、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建立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住建部门暂停其预销售,国土部门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要继续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准确、畅通。加强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暂停网上销售、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制度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和“一价清”的规定,严格在申报价格以内对外销售。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物价、住建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八、完善房地产调控联动机制

要加强调控联席工作机制建设,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统一思想、密切,明确调控目标,落实调控措施,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厅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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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台《市政府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解读意见

(2013年4月19日)

2011年以来,《南京市政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在我市得到了严格贯彻落实,合理需求得到了有效引导,房价控制成效显著。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房价上涨预期增强,稳定压力增大,为此,国务院于3月1日出台了《国务院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按照调控文件精神,市住建、财政、地税、规划、国土等部门,组织深入研究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制定出台了《市政府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0号),该《通知》对限购、中低价位住房供应、用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商品房价格管理等政策均作出了明确和完善。就其政策内容,为便于理解,特制定如下解读意见:

一、问: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如何理解?

答:制定和公布南京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的具体体现,符合国家要求,切合南京实际,可操作,易理解。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坚决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等举措,确保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二、问:南京市如何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

答:我市属于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省会城市,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符合国家2011年出台的限购政策,是贯彻落实“新国五条”的具体要求。我们将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住房限购的文件精神:一是坚决贯彻“新国五条”关于住房限购的主要精神,继续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相互把关,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措施落实严格到位。二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规范销售秩序。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对销售人员和购房群众的宣传、和引导,对于介绍和引导购房者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于教唆、参与、协助购房人违反限购政策的,楼盘要暂停销售,企业要停业整顿,个人要坚决清退。同时,要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我们倡导理性的住房消费,正确解读限购政策,正面引导市场行为,共同维护稳定有序的房地产市场。

三、问:今年全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是多少?如何分布?

答:2013年南京市住宅用地计划供应总量是850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350公顷,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宅占全部住宅用地的比例为70%以上。近年来我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基本保持稳定,今年我市商品住宅供地计划与去年持平,略高于近五年我市住宅用地年平均供应量,并且可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及时追加。

2013年南京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市区计划供应量750公顷,高淳、溧水两区供应量100公顷。市区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主要分布在河西新城、三大副城、南部新城、浦口新城、麒麟科技创新园、江心洲生态科技岛等重点板块内。

四、问: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答:严格控制商品住房价上涨,确保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实现,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是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制度,同时积极抓好住房价格申报工作,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二是要求项目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三是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物价、住建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四是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五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加强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有效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的发展。

五、问: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的主要标示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标示内容包括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

商品房经营者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对每套商品住房按一套一标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在同一时间必须完全一致。

标示内容中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主要有: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

市价格部门和住建部门每年对房地产市场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规范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

六、问:如何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问题?

答:一是今年抓好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建设300万平方米、竣工500万平方米的任务;完善、交通、医疗等公建配套设施,确保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保障房年底基本交付使用。二是为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今年将在四大保障房中推出保障性限价房5000套。保障性限价住房是指政府制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条件,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套型面积定向销售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限价住房面向三类人群:(1)符合承租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2)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无房家庭(含离异单亲家庭及已满 35 周岁的未婚个人);(3)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承租政府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才。三是全面推进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全年完成19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和65万平方米危旧房的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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