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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付定金等过户等来百万税费 卖家却要毁约

深圳晚报   2013-04-17 08:13

[摘要] 家住南山的先生(化名)近因为房子的事情烦。他准备购套价值600多万元的房产,交付定金后,卖方却不肯卖了。

家住南山的先生(化名)近因为房子的事情烦。他准备购套价值600多万元的房产,交付定金后,卖方却不肯卖了。为了不承担违约责任,卖方以“国五条”出台后被炒得沸沸扬扬的“20%的个税”为由,让买方承担100多万元的税费。

卖方的要求看上去合情合理,先生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实现自己的购房意愿。

交完定金还要多交200多万

今年年初,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中原地产介绍,相中了南山区月亮湾山庄一套260多平方米的房子。很快,先生与卖家于先生(化名)见面约谈,双方达成交易共识。

1月3日,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先生以608万元购买于先生260多平方米的房产。签约时,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给于先生,余下的8万元定金在3日后支付,总计给了对方10万元定金。签完合同后,先生满心欢喜地等待年后办理过户。

“这房价说涨就涨,刚过完年,价值608万的房价一下飙升到了700多万”,先生说。让他感到意外的是,2月3日,他收到了于先生的通知函,函内明确要求先生支付赎楼罚金(罚息)违约金、赎楼担保费、短期利息、核实征收转让差额的个人所得税(20%)、营业税(5%)、契税(3%)及拟聘请“大律师”的律师费(20万)等近200万元的高额费用。接到通知函不久,先生收到了于先生正式委托律师发来的同样内容的律师函,先生蒙了,“这房子没买到,倒惹来一场官司,郁闷!”

于先生要求先生支付核实征收转让差额520万的个人所得税。记者帮先生计算了一下,以他买的这套非5年以上家庭住房的普通二手房为例,该房产的初始登记价为88万元。

如果参照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上查询的该房的市场参考价342万元左右来核定计税(1%),即3.42万元左右;如果按照核定方式计个人所得税(1%)即6.08万;如果按照核实方式计个人所得税(20%)即104万元,个税增加了97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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