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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费被取消 房产证遗失补发程序简化

深圳特区报  作者:李舒瑜  2013-02-26 09:36

[摘要] “限购令”出台后,用提供假材料来骗取房地产登记的现象屡见不鲜。今后,这种情况可处以房价百分之十的重罚。昨天,市五届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后闭幕,会议通过的三项法规之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出上述规定。

“限购令”出台后,用提供假材料来骗取房地产登记的现象屡见不鲜。今后,这种情况可处以房价百分之十的重罚。

昨天,市五届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后闭幕,会议通过的三项法规之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市常委会主任白天、常务副主任周光明出席会议。

房产证遗失补办少花3000元

本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是对1993年实施的条例的修正。加大对提供假材料来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处罚是条例的亮点之一。

条例“审议稿”曾规定,对这种行为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不过,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还是“罚得太轻”。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条例》修改为: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百分之五处以罚款;获得核准登记的,可以撤销核准登记,并处以房地产登记价格百分之十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简化了房地产证遗失补发程序,并删去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这一环节,当事人由此可以省去3000元公告费。

会议还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此次修改将该条删除。自此,备受诟病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终于在立法层面“寿终正寝”。

 

技术转移条例今年6月实施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在昨天的会议上获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市科技创新的重大立法,旨在解决科技成果沉淀、源头创新能力不足、科研与经济“两张皮”等问题。

《条例》从多个方面为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移提供法律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对技术成果两年内没有转移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可以要求有偿受让该成果。

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所得收入中提取不少于30%用于一次性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而技术成果成功投产产生效益的,应当连续10年从实施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奖励有重要贡献的人。

让委员审议意见“提了不白提”

每项法规的通过,都要经过市常委会委员们的反复审议。白天在第二次全体会议前的主任会议上表示,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就要增强委员们的履职责任感,让他们的意见“提了不白提”。

市常委会的各项立法都要科学地吸收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暂时不能吸收的建议,要向委员具体说明情况。同时,将委员们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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