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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 20年收费成历史

晶报  作者:谢银波  2013-02-25 09:06

[摘要] 深圳独有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是否还会存在?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暂停征收后,修法成为核心问题。

深圳独有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是否还会存在?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暂停征收后,修法成为核心问题。

此次常委会上,《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拟立法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如果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存在我市长达20年的这项收费将彻底成为历史。

市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傅伦博表示,1992年市常委会制定出台《条例》,又于1997年、2002年、2004年先后进行了3次修改,《条例》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如果违反规定,将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可以说,房屋租赁管理费主要用于我市对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针对我市房屋租赁同时征收房屋租赁税和房屋租赁管理费,不少市代表和政协委员已多次对此提出异议。事实上,市政府已于去年责成有关部门研究此事。去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事业性收费,在免征的收费项目中专门点到了深圳市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引发社会热议,新闻媒体多有报道。市财政委、市发改委已联合发文,自2013年1月1日起暂停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

傅伦博说,虽然已暂停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但暂停征收与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是不同的,《条例》有关租赁管理费的规定仍然存在。在近年来的市"两会"上,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与国家部委和广东省的文件要求不符,增加了企业负担,建议修改房屋租赁条例,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

傅伦博表示,删除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有关条文,消除停收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法律障碍,这既是及时应对国家政策的调整,又能正面回应代表、委员和市民群众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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