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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000万重奖吸引总部企业 再返5%房价

深圳商报  作者:彭琰   2012-09-20 08:44

[摘要] 《暂行办法》对总部企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奖金”和房价补贴上。

深圳市政府日前出台《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昨天通过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记者从中获悉,深圳为吸引企业总部舍得下“重本”,企业总部选择深圳的,多可以获得5000万元奖,来得更直接的是购置总部自用用房,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总部企业认定分三种情况

 

《暂行办法》规定了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分三种情况。

种情况是,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第二种情况是,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还有第三种情况是,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在深圳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

开出这么丰厚的条件,《暂行办法》对总部企业也有一些基本要求,记者注意到,要求的时限为10年。如,享受本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本市经营期不少于10年,经营期内实缴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认定条件,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享受购房补助的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按本暂行办法申请建设的总部大厦,非因法定原因,其自用建筑面积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

《暂行办法》规定,总部企业认定名单、奖励与补助方案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认定或奖励与补助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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