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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帮助买房 被法院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

东方网   2012-04-03 10:00

[摘要] 俞女士与男友任某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因离婚诉讼中双方对俞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存在争议,故当时对该套房屋未作处理。日前,一中院经审查,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认定诉争房屋属于俞女士的个人财产。

某俞女士与男友任某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因离婚诉讼中双方对俞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存在争议,故当时对该套房屋未作处理。

2011年任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套房屋。日前,一中院经审查,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认定诉争房屋属于俞女士的个人财产,任某仅分得共同还贷及部分的经济补偿。

2004年8月8日,俞女士为准备结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海淀区的商品房。由于自己的经济能力有限,俞女士向父母借款,于8月10日交纳了房屋的首付款39万余元。

8月20日,俞女士以其个人名义在银行办理了购房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俞女士与任某共同还贷7万余元。2006年4月,俞女士又向父母借款51万余元,提前还清了房屋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俞女士的名下。

法庭审理中,俞女士提交了为支付首付款及提前还贷,其母向其账户汇款的电汇及信汇凭证作为证据。任某主张其亦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及相关税费,并提交了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费及相关凭证,但上显示的付款人为俞女士而非任某。

终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诉争房屋系俞女士个人于婚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产权登记在俞女士名下,房屋首付款及提前还贷本息均由俞女士一方支付,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应属俞女士个人。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7万余元贷款本息及对应的房屋部分,应属俞女士与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俞女士对任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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