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半年来,离婚案件的夺房大战中,妻子败诉的概率越来越高,许多女性甚至惊呼:“老公一夜变成房东,老婆被迫净身出户。”其实,这并非不可避免,妻子完全可以通过有效途径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房产权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半年来,离婚案件的夺房大战中,妻子败诉的概率越来越高,许多女性甚至惊呼:“老公一夜变成房东,老婆被迫净身出户。”其实,这并非不可避免,妻子完全可以通过有效途径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房产权益。
许诺赠与应当办理公证
【案例】
2009年元月结婚前,陶亮就已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婚后三个月,在妻子练翠的要求下,陶亮出具了一份《赠与声明》,明确表示将房子的一半赠给练翠。2011年8月25日,双方因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练翠以《赠与声明》要求分得一半房屋,陶亮则要求撤销《赠与声明》。
法院驳回了练翠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而本案的房屋并未分割交付,《赠与声明》也并没有办理公证。
当初陶亮赠房确实出于真心,如此结果对于练翠也的确“冤枉”。但如果有公证文书在手,后果便会恰恰相反。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按照赠与公证的程序,房屋产权人(夫)与受赠人(妻)双方应携带房产证、土地证、户口本、身份证及双方关系证明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协议的公证。
一方父母出资未必单方
【案例】
2005年5月博伟与海菲婚后不久,博伟父母即出资为博伟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以博伟名义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博伟与海菲由于性格不合,时有争执。2011年9月20日,双方因实在难于一起继续生活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海菲以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博伟一人。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本案所涉房屋正是由博伟父母单方出资购买,且只以博伟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海菲并未作为人之一。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海菲如要想成为房屋的人之一,就必须与博伟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或者部分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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