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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房地产企业房产对外须缴土地税

深圳报业集团  2011-12-20 08:15

[摘要] 年底来临,伴随房地产开发商低价促销,低价面前房子回暖,人们对于房地产企业对外是否缴税开始关注,本期对此进行解答。

房地产企业房产对外须缴土地税

年底来临,伴随房地产开发商低价促销,低价面前房子回暖,人们对于房地产企业对外是否缴税开始关注,本期对此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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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宋小姐来电咨询: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完工的一幢商品房,作价5700万元对外,请问环节是否应缴纳土地税?如果要缴纳土地税,收入该如何确认?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或联营的,凡所、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条暂免征收土地税的规定。因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应按规定缴纳土地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的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分配给股东或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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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龙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是一家连锁商务宾馆,各分店门面也有少量销售业务,如向旅客销售面包、饮料等食品。请问宾馆销售食品应缴纳税还是营业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对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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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蒋先生来电咨询:请问企业提供的开采矿产资源劳务(如矿山爆破、矿产资源开采等)应缴纳税还是营业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的规定,将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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