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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引发热议:不再让房子挤压婚姻空间

深圳报业集团  作者:王莉英  2011-08-15 16:58

[摘要]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8月13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婚姻法解释〈三〉)开始实施。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8月13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婚姻法解释〈三〉)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引起社会各界及网民的极大关注,网友称,新婚姻法解释(三)可能会改变公众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明确婚前房产归出资者

离婚时协议不成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

8月12日,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婚姻法解释(三)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婚姻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购买的房产分情况做了详细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反对方:对女性太刻薄

在网络上,很多网友对新婚姻法解释(三)表示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一位网友说。

“新婚姻法解释怎么对女的这么刻薄?大男子主义太严重了!”网友陈狄通过微博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其持相同意见的网友不占少数,不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的障碍”、“会造成离婚率上升”。网友“寞香”表述的更加现实与直接:“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新婚姻法解释(三)不仅惹恼了女人,一些男网友也表示“压力很大”。网友袁大拖认为:新婚姻法说不定会导致——如果不把房子过户到女性名下,女性就不结婚,因而男性为了结婚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从另一面看,岳父母买房女婿也没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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