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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融资途径需创新 "共有产权"模式是否可行

经济参考报  2011-06-29 15:08

[摘要] 如何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同时,多地正在试点“共有产权房””模式,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

如何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同时,多地正在试点“共有产权房””模式,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网民认为,通过“债券融资”、“共有产权”等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但是也都存在着各种潜在风险,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途径仍需不断创新。

“共有产权”模式是否可行

有博客文章认为,共有产权房应该推广。文章指出,2007年,淮安市在江苏多个城市试行“划拨土地经适房共有产权”的基础上,在首创以出让土地共有产权房代替划拨土地经适房,实施了购房家庭与政府7:3和5:5的两种产权比例,并建立了“住房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建设回购及承担政府产权部分。这一模式既能够真正的使保障对象受益,又抑制了浑水摸鱼现象,同时还使政府部分的拥有资产的权。当住户有能力购买更多产权时,可以申请购买其余部分的产权。也可以将自己拥有的那部分产权出售。由于每一次产权交易的基础都是市场价格,想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差价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因此也就大大降低了分配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确保了政府资源的高效、合理分配。

但有网民认为,“共有产权”模式可以起到压缩利润空间的作用,仍没有解决根本问题。署名“李晓亮”的博客文章认为,“共有产权”不宜主导保障房格局。“共有产权”本质上也等于明确了政府在保障房上获利的合法性。在现实语境下,我们能指望获得合法谋利的政府部门,反而比之前更严格要求自己吗?保障房说到底是一种公共责任,公益属性永远应为原则。只有政府彻底从利益纠葛中抽身而出,保障房才能行得正走得远。

“债券融资”加大地方债务风险

有网民认为,为了满足保障房建设融资需求,终于松口允许地方发行公债和企业债,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融资的开闸将有助于解决大规模建设面临的资金压力,参与到保障房项目的企业能为其项目进行发债融资,无疑将吸引到更多的企业和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房项目。

但署名“不执着”的博客文章认为,地方政府过度举债容易引发债务危机。保障房债券发债之后还债的资金从何而来?要知道,保障房是很低的,也就在3%左右,如果发债券利率在3%(还不如同期1年期银行利率),肯定这类债券根本无人认购。如果发债利率在3%以上(超过4%),通过保障房的建设是无法支付发债利息的,接下来只能用地方财政收入或者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收入来偿还这个钱。但问题是,各个地方政府前二年对基础设施项目过多,各地方财政收入都处于十分紧张状态,用地方财政收入来归还投融资平台的资金,恐怕都是比较艰难的事情。

 

多元化融资仍需创新

有网民表示,保障房建设为何遭遇资金瓶颈?1000万套保障房需要政府5000亿元资金,相比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7.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十万亿元的规模,简直是九牛一毛。因此,解决保障房建设资金问题,主要看地方政府如何发挥应有的职能。要对官员的政绩考核方式进行改革,让官员不再围绕经济发展打转,而将更多精力用于地方民生、环境保护等方面。

有评论则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公布数据显示,房地产企业百强有七成缺席保障房建设。这也从反面启示,保障房建设需要进一步创新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广泛参与。体制内需要加大社保资金的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来源;体制外通过税费减免等政策安排鼓励企业参与,保障房产权共有、先租后售、以资金投入换取商品房建设地块优先权等正在试行的办法,也应加快总结梳理,明确政策预期。

茅于轼:现行保障房制度扩大收入差距 《财经》

据有关媒体报道,天则经济研究所今天在北京发布了“建立我国住房保证制度的政策研究”报告。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茅于轼表示,住房保障的初衷应该是增加社会公平,维护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但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社会的不公平。

茅于轼认为缺陷集中表现在产权性质保障房尤其是经济适用房方面。他认为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现在是错误的,经济适用房的名义保障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而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获得经济适用房的往往是中高收入甚至是高收入的人员。

 北京上半年土地出让金同比降48% 茅于轼表示目前需要保障的对象是农村进城打工人员和城市收入家庭。在更低收入家庭没有获得保障之前优先给予中等收入家庭保障违反了起码的公平正义原则。

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在2005年北京、太原、西安三地的数据显示,高达48%的经济适用房被用于出租,而普通商品房用于出租的比例仅有20.55%,这项调查说明出租和闲置的经济适用房超过了半数,即半数以上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其实并不需要这项保障。

茅于轼还认为经济适用房开辟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通道,自有用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将土地转换的用途形成巨大价差、化公为私。在特殊政策支持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这些所谓的自有用地转化为住宅用地,无偿占有了全民资源,服务于少数的团体利益,而这些土地变换的用途产生的巨大本是可以用于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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