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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融资途径需创新 "共有产权"模式是否可行

经济参考报  2011-06-29 15:08

[摘要] 如何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同时,多地正在试点“共有产权房””模式,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

如何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同时,多地正在试点“共有产权房””模式,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网民认为,通过“债券融资”、“共有产权”等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但是也都存在着各种潜在风险,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途径仍需不断创新。

“共有产权”模式是否可行

有博客文章认为,共有产权房应该推广。文章指出,2007年,淮安市在江苏多个城市试行“划拨土地经适房共有产权”的基础上,在首创以出让土地共有产权房代替划拨土地经适房,实施了购房家庭与政府7:3和5:5的两种产权比例,并建立了“住房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建设回购及承担政府产权部分。这一模式既能够真正的使保障对象受益,又抑制了浑水摸鱼现象,同时还使政府部分的拥有资产的权。当住户有能力购买更多产权时,可以申请购买其余部分的产权。也可以将自己拥有的那部分产权出售。由于每一次产权交易的基础都是市场价格,想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差价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因此也就大大降低了分配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确保了政府资源的高效、合理分配。

但有网民认为,“共有产权”模式可以起到压缩利润空间的作用,仍没有解决根本问题。署名“李晓亮”的博客文章认为,“共有产权”不宜主导保障房格局。“共有产权”本质上也等于明确了政府在保障房上获利的合法性。在现实语境下,我们能指望获得合法谋利的政府部门,反而比之前更严格要求自己吗?保障房说到底是一种公共责任,公益属性永远应为原则。只有政府彻底从利益纠葛中抽身而出,保障房才能行得正走得远。

“债券融资”加大地方债务风险

有网民认为,为了满足保障房建设融资需求,终于松口允许地方发行公债和企业债,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融资的开闸将有助于解决大规模建设面临的资金压力,参与到保障房项目的企业能为其项目进行发债融资,无疑将吸引到更多的企业和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房项目。

但署名“不执着”的博客文章认为,地方政府过度举债容易引发债务危机。保障房债券发债之后还债的资金从何而来?要知道,保障房是很低的,也就在3%左右,如果发债券利率在3%(还不如同期1年期银行利率),肯定这类债券根本无人认购。如果发债利率在3%以上(超过4%),通过保障房的建设是无法支付发债利息的,接下来只能用地方财政收入或者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收入来偿还这个钱。但问题是,各个地方政府前二年对基础设施项目过多,各地方财政收入都处于十分紧张状态,用地方财政收入来归还投融资平台的资金,恐怕都是比较艰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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